南昌县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一、办理事项
南昌县临时救助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江西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赣民规字〔2026〕4号)
三、受理条件
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变故、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由政府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一)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困难情况特别紧急,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小额快救”:
(1)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因遭遇临时性困难,需即时救助的;
(2)交通滞留、临时走失、流动人口等人员面临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需短期过渡的;
(3)刑满释放、戒毒康复、社区矫正等人员因回归社会初期暂时无收入来源,面临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
(4)因突发意外事件,短期内生活物资短缺,基本生活面临困境的;
(5)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支付紧急医疗费用后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
(6)未成年人、孤寡老人、重病重残人员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突发失业等变故,短期内无人照料,面临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
(7)司法案件受害人及其家庭成员因司法程序尚未终结、暂时无法获得赔偿或司法救助,导致短期内家庭基本生活面临困难的;
(二)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除“小额快救”外的临时救助:
(1)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交通事故、重大意外伤害以及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2)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3)因在境内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下)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经教育部门救助后自负的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保育教育费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4)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因在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产生的必需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保障措施后,负担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5)经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各类专项救助以及慈善帮扶等救助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
(6)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尚处于审核确认过程中或者已审核确认但救助金尚未发放,当下基本生活难以为继、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7)未参保失业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在就业过程中,必需支出的就业成本突然增加,超过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8)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个人不予临时救助: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转移财产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2)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情况的;
(3)服刑人员、在戒毒所强制戒毒人员,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4)申请临时救助之前一年内或者申请临时救助期间,存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消费行为,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的;
(5)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6)家庭财产状况超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认定有关规定的;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材料
所需材料:
(一)“一证两书”。一证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供户口簿、护照等公安部门发放、认可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两书是指:一是《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外地务工无法在《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上亲自签字、按捺指纹的,另外,应提供《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二是《社会救助申请承诺书》。
注:当前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优先采用在线上进行电子授权(人脸授权、签名授权),但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电子授权的,必须采用纸质授权。
(二)其他相关困难情形辅助材料(非必须提供),例如:医疗费用结算单、学费缴纳凭证、残疾证等。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小额快救”
1.申请“小额快救”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小额快救”的,简化审核审批程序,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确认遭遇急难情形的家庭或个人,可直接登记救助对象、事由、金额等信息,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公示,由分管领导签字审批。救助对象、急难情形、救助金额、经办信息等相关资料应按规定留存备查。“小额快救”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3天。情况特别紧急的,应在受理当日完成办理。
(二)申请“小额快救”以外的临时救助
1.申请“小额快救”以外的临时救助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持有本县户籍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实地调查、初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在受理后,在系统信息收集完整后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信息核对;同时由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实地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家庭或个人是否符合救助条件、救助金额以及是否建议启动“一事一议”提出初审意见,并于次日起将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务、居务公开栏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初审公示期间,群众提出重大异议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提供合理理由的,收到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围绕争议的内容组织民主评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不再组织民主评议。
3.审核确认及资金发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民主评议结束后将初审结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后作出确认决定。需要“一事一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完成“一事一议”,并作出确认决定。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在作出确认决定后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救助条件的发放救助资金。
六、救助标准
1.小额快救:分为两档:500元、本年度当地1个月城市低保标准。
2.除“小额快救”外的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分为三档:本年度当地月城市低保标准的1-2倍;本年度当地月城市低保标准的2-4倍;本年度当地月城市低保标准的4-6倍。
七、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是否可以线上办理:是。
八、热线电话
0791-85727726
九、办理地址
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十、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0--5: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