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起草背景
按照南昌市残联《关于调整我市残疾人事业相关政策文件的通知》(洪残联字〔2023〕6号)文件要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继续执行需调整,需调整的政策文件涉及的资金支出责任,根据财政事权与财权相匹配原则,改为由各县区财政自行负担资金。需调整的政策文件中涉及原由市、区两级负责审核,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县区残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我会与各乡镇(街道办、管理处)和各有关单位沟通协调,重新拟定了南昌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审议稿)。
二、政策起草的主要依据
(一)《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9〕6号)
(二)《南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南政发〔2019〕14号)
(三)《关于调整我市残疾人事业相关政策文件的通知》(洪残联字〔2023〕6号)
三、政策起草、征求意见及审议情况
南昌县于2025年1月启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调整工作,该文件履行了广泛征求意见程序,相关单位提出的符合省、市规定的意见均已采纳,通过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后,经南昌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后于2025年12月24日印发《南昌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南政规〔2025〕4号),该新政策于2026年2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
四、新、旧政策主要差异
新政策《南昌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南政规〔2025〕4号),主要内容共十章十七条,包括:总则、康复救助对象及条件、康复救助 内容和标准、康复救助流程、资金来源及保障、康复机构认定、组织管理、绩效管理、监督检查、附则。与我县旧政策《南昌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南政发〔2019〕14号)在认定程序、救助范围方面与拟修订后相同,差异主要在资金来源及保障方面:
资金来源及保障:旧政策《南昌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南政发〔2019〕14号)第十五条规定“在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基础上,县财政局根据县残联提供的残疾儿童数量、救助标准、工作保障等情况,科学测算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需求,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及相应工作经费纳入政府预算”
修订后新政策《南昌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南政规〔2025〕4号)第六条修订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由县财政负担,财政部门根据残联提供的科学测算救助资金需求,将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解读科室:南昌县残联教育就业股
解读人:刘瑞琪 龚良
政策咨询请拨打:0791—85718165
关联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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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2025-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