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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379250-0202-2025-000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南昌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5-12-29
文件编号: 南政规(2025〕4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南昌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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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8〕28号)等文件精神,为落实《关于调整我市残疾人事业相关政策文件的通知》(洪残联字〔2023〕6号)对残疾人事业相关政策文件的调整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应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相结合的工作方式,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社会保障及社会福利制度有效衔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要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的重要部署。

 

第二章  康复救助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康复救助对象

康复救助对象为南昌县户籍或在南昌县领取居住证的0-7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以及其它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给予重点保障。

 

第三章  康复救助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根据残疾儿童个体的不同情况,结合评估结果及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基本康复训练等康复救助服务。

救助内容

(一)视力残疾儿童:低视力视功能训练、低视力助视器验配、盲杖。

(二)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助听器适配、听觉言语康复训练。

(三)言语残疾儿童:发声功能和嗓音、言语康复训练及辅助器具适配。

(四)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包括术后调整外固定、固定拆卸)、康复训练(包括术后外固定佩戴中和拆除后的康复治疗、运动功能、转移功能、认知能力、言语交流、日常生活能力、社会参与能力等)及辅助器具适配。

(五)智力残疾儿童:认知、语言交往、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六)孤独症儿童:认知、情绪及行为管理、社交能力、生活自理及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救助标准

(一)手术类:重度以上听力残疾儿童植入人工耳蜗手术每人补助标准为12000元;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每人补助标准为10000元。

(二)康复训练:视力残疾儿童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元,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补助标准为20000元/人/年。

康复训练陪护:在训期间每人每月补助400元,一年内补助不超过10个月。

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每人可享受3年的基本康复训练救助,已享受3年基本康复训练救助的,经过评估确有救助价值的可适当延长康复救助年限。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以及其它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等康复救助重点保障对象,享受7周岁以内不受时间限定的全程康复训练救助 。

(三)辅助器具适配:视力残疾儿童适配助视器、盲杖每人补助标准为100元;肢体残疾儿童适配辅助器具每人补助标准为1200元;听力残疾儿童适配辅助器具,植入人工耳蜗产品(单耳)每人补助标准为60000元,适配助听器(双耳)每人补助标准为6000元。

(四)补助次数与使用年限:助听器(双耳)使用年限为3年,年限届满后可再次申请;儿童矫形器、矫形鞋使用年限为1年,年限届满后可再次申请;植入人工耳蜗产品(单耳)使用年限为长期,1名儿童只能申请1次。

(五)以上各项救助,经审核通过后采取货币形式进行救助。

 

第四章  康复救助流程

 

第五条 康复救助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残联提出康复救助申请,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需提供委托授权书)。申请时间为全年。

申请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

2.残疾儿童户口簿复印件。

3.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5.购买辅具发票和残疾儿童与辅具的合影(辅助器具补助项目)。

6.医院发票或医保部门报销凭证(以医保结算后金额为准)和相关照片(手术补助项目)。

7.医院门诊记录和医院收费证明(康复训练补助项目)。

(二)审核。经审核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由残联核定补助标准并签字、盖章确认。经审核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残联应及时向残疾儿童监护人反馈。康复训练救助项目审核时间为当月申请当月审核,次月接受康复训练。

(三)公示。审核结束后,残联将审核结果在公示栏公示7天。

(四)发放。残联将审核后的0-7周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所需经费申请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根据残联审核的资金申请拨付,再由残联通过残疾儿童社保卡(惠民惠农一卡通)直接发放至残疾儿童,特殊情况下可通过银行转账。

 

第五章  资金来源及保障

 

第六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由县财政负担,财政部门根据残联提供的科学测算救助资金需求,将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第七条 对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或享受其他财政补助的基本康复服务项目,仅对残疾儿童家庭自负费用部分予以救助。

第八条 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在各级残联的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残联审核同意后,开始计算补助时间,按季度进行结算,本季度补助于下季度结束前拨付到位。

第九条 异地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南昌县辖区外残联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经县残联审核同意在异地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训练的,参照南昌县救助标准执行。

非定点康复服务机构(仅限于合法医疗服务机构)。经残联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训练的,参照南昌县救助标准执行。

 

第六章  康复机构认定

 

第十条 康复机构由残联会同教育、民政、卫健等部门参考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及规范,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非定点康复机构按照《医院分级管理标准》,经过评审达到二级医院以上的医疗机构方可认定。

康复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1.依法登记并符合有关定点康复机构准入标准及管理规范;

2.自愿提供康复救助服务并能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3.没有违法违规不良记录,对残疾人事业充满热情;

4.取得消防合格证明文件,消防安全、卫生安全达标。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地方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

第十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能力,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担。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

第十四条 残联、教育、民政、财政、医保、卫健、农业农村、发改等部门要强化协作,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1.残联要发挥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牵头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宣传发动、对象筛查审核、定点康复机构和救助对象的评估、认定、审核,编制本地康复救助计划,组织开展康复检查、指导、评估、培训等工作,建立残疾儿童康复需求与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做好统计与汇总工作,以及定点康复机构综合监管等工作。

2.教育部门对实施康复救助的学校加强管理,支持有条件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设置学前部或幼儿园,配合残联共同做好相关人员培训;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学前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完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提供便利。

3.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实施生活救助,协调社会捐助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组织儿童福利机构配合卫健部门、残联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协助残联做好救助审批相关信息的比对工作。

4.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保障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结合财力统筹保障专项资金需求,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

5.医疗保障部门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逐步扩大、提高医疗康复项目所需费用的支付范围和标准。

6.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康复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发挥好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作用,配合残联做好残疾儿童的筛查、转介、残疾预防和康复宣传工作。

7.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提供脱贫户等残疾儿童有关信息,协助残联做好救助审核认定相关信息的比对工作。

8.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牵头协调物价部门探索建立合理的康复定价机制。

残联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成立残疾人康复专家指导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检查、指导、评估、培训、为残联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咨询服务。

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宣传工作,让全社会了解残疾儿童康复的重要意义,向社会公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残联应按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随同年度资金编制计划一并提交财政部门,应当同时按要求提交明确、具体、一定时期可实现的绩效目标。财政部门会同残联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将其作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残联应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认真做好部门评价工作,加强对评价结果的应用,并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残联部门要对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防止弄虚作假、挪用和滞留资金,确保财政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项目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儿童康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严格收支管理,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采取通报、取消申请资格、追回已拨付资金等方式予以处理,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一)编制虚假申报材料,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套取资金的;

(二)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相关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违纪违法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6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2019年6月28日发布的《南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南政发〔2019〕14号)同时废止。

 

附件:南昌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

 

 

 

 

 

 

 

 

 

 

 

 

 

 

 

 

 

附件

年南昌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

儿童姓名

 

出生

年月

 

儿童身份证号

 

持证类别

持户籍证申请 □

持居住证申请 □

残疾类别

视力□ 听力□ 言语□ 肢体□ 智力□ 孤独症□ (多重残疾可多选)

残疾证明

已办证填写

残疾人证号:

未办证填写

诊断结果: 诊断(医院)机构名称:

监护人姓名及

身份证号

 

与儿童关系

 

联系

方式

 

家庭经济状况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 □残疾孤儿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纳入特困供养范围 □其他经济困难家庭

□非上述六类

残疾儿童监护人申请康复服务机构和救助内容

残疾儿童基本情况如上,申请获得如下康复救助:

1.基本康复训练救助 视力□ 听力□ 言语□ 肢体□ 智力□ 孤独症□

申请在 (康复训练机构名称)进行康复训练。2.手术救助 人工耳蜗植入□ 肢体矫治手术□

3.辅助器具适配救助 人工耳蜗□ 助听器□ 助视器□ 盲杖□

其他基本型辅助器具□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重点保障对象信息比对结果

 

经与县(市、区)民政、扶贫部门信息对比,比对结果为:

残联经办人(签字):

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市、区)残联审批意见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公章)

康复训练机构接训情况

接收情况:已接收□ 康复训练开始时间:

年 月 日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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