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起草背景
2024年10月,江西省自然资源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开展了全省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检查工作,检查工作结束后,江西省自然资源厅等六部门《关于2024年全省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联合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赣自然资函〔2025〕135号)指出南昌县存在“将大于0.3亩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 “按照当地政策执行‘先缴后补’,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由个人先全部垫资缴纳社保费,次年落实参保缴费补贴”的问题,并要求于2025年9月30日前形成整改报告,完成整改落实。2025年4月南昌县人社局至江西省人社厅汇报沟通拟报批项目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查时,省人社厅指出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方面存在仍按《南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南政发 【2021】8号)文件“部分被征的农户(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高于0.3亩),按照家庭承包土地被征的比例确定参保人数”规定执行,扩大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范围和对象。存在未严格落实省、市文件规定的情况,要求南昌县调整县级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县人社局会同县农业农村、财政、自然资源、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草拟了《南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审议稿)。
二、政策起草的主要依据
(一)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
(二)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22〕5号)
(三)南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南政发 〔2021〕8号)
三、政策起草、征求意见及审议情况
南昌县于2025年4月启动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工作,该项工作已列入2025年南昌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该文件履行了广泛征求意见程序,相关单位提出的符合省、市规定的意见均已采纳,并开展了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通过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后,经南昌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后于2025年9月26日印发《南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南政规〔2025〕3号),该新政策于2026年5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
三、新、旧政策主要差异
新政策《南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南政规〔2025〕3号),主要内容共六章二十七条,包括:总则、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参保办法和标准、资金的筹集与管理、工作要求与职责、附则。与我县旧政策《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南政发〔2021〕8号)在认定程序、参保方式、补贴年限方面与拟修订后相同,差异主要在保障范围和补贴方式方面:
(一)保障范围:旧政策《南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南政发〔2021〕8号)》第六条规定“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家庭承包土地完全被征的农户或征地后户人均耕地低于0.3亩(含)的,其家庭成员年满16周岁(含)以上的可以全部参加养老保险。
部分被征的农户(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高于0.3亩),按照家庭承包土地被征的比例确定参保人数,参保人员必须年满16周岁(含)以上。部分被征的农户参保人数计算公式:被征耕地面积÷征地前家庭承包土地面积×征地时家庭成员数=参保人数(大于0.45(含)向前进1)。”
修订后新政策《南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南政规〔2025〕3号)第五条不再将部分被征的农户(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高于0.3亩)纳入保障范围,修订为“被征地时持有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且被征地后完全失地或户人均耕地低于 0.3 亩(含),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年满 16 周岁(含)以上具有本县常住户籍的在册居民”为保障对象。为保障政策平稳过渡,设定了缓冲期限:2026年5月1日(含)以后经依法批准的征地,按修订后新政策执行;2026年5月1日前经依法批准的征地,仍可以按照旧政策《南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南政发〔2021〕8号)规定将部分被征地的农户纳入保障范围。
(二)补贴方式:旧政策《南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南政发〔2021〕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政府缴费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由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个人到税务部门全额缴纳应缴养老保险费,缴费完成后本人向村委会提供社保完税证明,各乡镇(管委会、管理处)汇总本乡镇参保人员缴费材料后报县人社部门核定,人社部门核定后,统一向县财政部门申请将政府补助资金拨付给各乡镇政府(管理处、街道办)发放给个人。”
新政策《南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南政规〔2025〕3号)修订后第十四条规定为“对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建立个人账户,缴费基数按参保时“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比例为20%。缴费补贴用于被征地农民补贴年限内应缴纳的社会统筹费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被征地农民个人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
政策咨询请拨打:0791—85712206
关联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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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2025-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