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22〕320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预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25〕11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22〕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按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纳入现行的国家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不单独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按照“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实行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积极稳妥、量力而行解决被征地农民全面纳入养老保险问题。先按《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预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后报批征地;先足额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后实施征地。
第四条 严格规范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程序,对享受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人员身份认定应经“村级初审、乡镇复审、县级联审”三个环节,并且每个环节必须对拟定的缴费补贴对象进行公示,积极组织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家规定参保缴费,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保障被征地农民社保权益。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
第五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2026年5月1日(含)以后经依法批准,由自然资源部门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且被征地后完全失地或户人均耕地低于0.3亩(含),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年满16周岁(含)以上具有本县常住户籍的在册居民,属于本办法的保障对象。被征地农民的年龄以批准同意征地之日为基准日计算。
2026年5月1日前依法批准的征地,被征地农民仍按照《南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南政发〔2021〕8号)参加养老保险。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本办法保障对象:
(一)已被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程序招考招录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以及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的人员;
(二)原根据国家用工计划经原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收为全民所有制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正式职工的人员;
(三)土地征收前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征地时已经按政策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四)被征地后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土地且人均耕地超过0.3亩的人员;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纳入参保缴费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其身份资格认定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公安等相关部门及土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管理处)审核确认。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申请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资格认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南昌县被征地农民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资格认定表》《南昌县被征地农民耕地调查表》;
(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征地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资格认定程序:
(一)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南昌县被征地农民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资格认定表》(见附件1)后,交村(居)委会审核;
(二)村(居)委会审核后,在被认定的被征地农民所在地进行张榜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加盖公章报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管理处)审核;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南昌县被征地农民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资格认定表》(见附件1)进行复审,对身份资格认定有异议的,乡镇政府(街道办、管理处)及时调查核实,并在存有异议人员所在地公示调查结果,公示7天无异议后,签署意见报县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审核确认并返回被征地农民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管理处)将认定的人员名单按照用地批次汇总填写《南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人员花名册》(见附件2),经乡镇政府(街道办、管理处)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将材料一并提交至县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乡镇政府(街道办、管理处)或村(居)委会组织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三章 参保办法和标准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个人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参保时已经达到或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且之前从未参加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只能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条件纳入本办法保障对象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给予参保缴费补贴,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同一被征地农民,个人无论自愿选择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缴费,均享受同等标准的参保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自愿放弃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或不符合参保缴费条件的,均不享受政府给予的参保缴费补贴。
第十二条 政府缴费补贴按年核定,以每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每人每年享受的政府缴费补贴=当年执行的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12%×12(个月)。
符合本办法实施范围和对象的被征地农民,须在身份认定当年到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从批准征地之月开始计算缴费补贴时间。
第十三条 选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的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并按政策逐年缴费,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缴费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未达到享受正常养老金待遇最低缴费年限的,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可以延长缴费至达到最低年限再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对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建立个人账户,缴费基数按参保时“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比例为20%。缴费补贴用于被征地农民补贴年限内应缴纳的社会统筹费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被征地农民个人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按本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的,随同就业单位参保缴费期间不给予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离开用人单位后未再就业的,应以灵活就业人员形式续保缴费,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期间可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
参保后未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年度,不给予缴费补贴;参保后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年限尚未满15年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不再给予缴费补贴;未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前死亡,今后年度不再给予缴费补贴,可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缴费补贴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按照“政府直补”方式给予补贴。个人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保并逐年缴费,同时其政府缴费补贴资金按年作为缴费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至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政策计发基本养老金。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政府缴费补贴资金参照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标准逐年计算。被征地农民按本办法规定参保后逐年连续缴费至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条件时,政府缴费补贴不足15年的,在其达到退休年龄时,按当年政府缴费补贴标准一次性补足15年,作为缴费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再按补缴后的条件核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未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前死亡,今后年度不再给予缴费补贴,可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本办法实施时已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条件,或已经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政府缴费补贴按当年标准一次性核定15年,一次性缴入本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从次月起按新标准发放改办后待遇。今后实施征地的,对于批准征地时已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条件,或已经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按此精神以批准征地时政府缴费补贴标准进行补缴并改办待遇。
参加城乡居保的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政府生活补助组成。即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生活补助。政府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生活补助标准。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保障对象”资格条件的现役军人,在服现役期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规定参保缴费,暂时保留其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其退出现役后自主就业的,个人可按本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符合本办法“保障对象”资格条件的在校学生,以及目前已就业并由就业单位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正在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可保留其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
以上三类人员,从批准征地时作为核定政府缴费补贴起算时间,今后按本办法参保缴费的,可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未按本办法缴费期间不给予政府缴费补贴。
第四章 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由征收土地报批时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和土地出让收入等资金中安排。将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预存资金全部使用完毕后,不足部分从土地出让等资金中足额安排。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单独列支,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在组织用地报批时,应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根据拟征地面积和预存标准一次性足额筹集预存资金,缴存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代管账户,按规定足额预存资金后,及时将缴费补贴实施方案、预存资金入户凭证等材料按规定程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其中,需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县财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足额计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个人的社会保障基金账户。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截留,同时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章 工作要求与职责
第二十二条 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南昌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由县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负责,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应制定工作计划,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十三条 明确工作职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要切实做到“先保后征、应保尽保”。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实行问责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经办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基金账户的监督管理,政府承担资金、补助资金的筹集、调配和支付,以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项工作经费预算安排。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征地报批工作,配合财政部门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核定和参保落实情况审查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证和农民家庭承包经营权确认。税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的落实执行,做好养老保险费征缴和会统核算工作,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管信息化建设。审计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户籍管理,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认定的相关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管理处)牵头组织本级相关部门审核被征地农民户人均耕地情况(含征地面积、征地批复、原有耕地面积、现有耕地面积等)及被征地农民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人员名单、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承包人员名单、审核被征地农民是否符合保障对象规定、是否保留资格和出生年月等,并形成统一审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完善经办管理。要根据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实际需要,充实工作力量,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规范经办流程,完善信息系统,加强统计管理,推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如与国家、省、市新出台政策不相符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请拨打:0791—85712206
附件:1.南昌县被征地农民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资格认定表
2.南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政府缴
费补贴人员花名册
附件1
南昌县被征地农民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资格认定表
(以户为单位)
村(居)委会(盖章): 村(居)民小组长(签字):
村(居)委会主任(签字):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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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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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 所在地 |
乡镇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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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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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承包耕地(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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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部门 征地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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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征 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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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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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补贴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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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被征地农民家庭成员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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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与户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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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 |
参保类型(职保/居保/保留) |
签名 手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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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家庭成员自愿申请按照《南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费义务,并对以上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参保类别选择代表家庭成员个人真实意愿。 户主签名(指模):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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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自然资源局中心所 意见 |
审核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财政经济发展办公室意见 |
经管岗审核人(签字): 财政(审计)岗审核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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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派出所意见 |
审核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公共服务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人社岗意见 |
审核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
审核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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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意见 |
复核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县农业农村局意见 |
复核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县财政局意见 |
复核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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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意见 |
复核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县人社局意见 |
复核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县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意见 |
(代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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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一式七份,本人、村(居)委会、人社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各一份,社保中心两份。
2.由乡镇政府确定乡镇审核具体经办部门,牵头组织乡镇相关部门审核被征地农民户人均耕地情况(含征地面积、征地批复、原有耕地面积、现有耕地面积等)及符合被征地农民身份名单;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承包人员名单;审核被征地农民是否是挂户、参军和出生年月等,并形成审核意见,加盖部门公章。审核结果报乡镇政府复核同意后,加盖政府公章。
3.各主管局分别按部门职责复审有关事项。
4.符合资格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参保类型一栏自愿选择任意一种养老保险或放弃并按手印。
附件2
南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人员花名册
村委会(盖章): 乡镇、管理处、管委会(盖章): 南昌县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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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 |
村小组 |
户号 |
户主姓名 |
序号 |
参保人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出生 |
与户主 |
联系电话 |
原有承包耕地 (亩) |
共被征 |
现有承包耕地(亩) |
家庭人口总数 |
现户人均 |
征地批次 |
征地项目 |
被征地 |
至征地时年龄 |
选择参保类型 |
应补贴总年数 |
待遇增发起始时间 |
享受政府补贴起始年月 |
通过资格认定依据 |
通过资格认定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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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签字: 乡镇(管理处、街道办)签字: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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