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全面梳理和解决全县中心城区范围内地下车位(库)和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用房权属不清问题,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权属管理,保障购房业主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主要解决销售备案和不动产登记管理两方面主要问题,在县政府办统筹下,我局与县住建、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牵头草拟了《南昌县中心城区地下车位(库)和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用房销售备案和不动产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则,介绍了《暂行规定》起草的法律依据和背景,并确定了适用范围,本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南昌县中心城区(莲塘街道、东新街道、八月湖街道、银三角街道、八一乡(控规区内)、富山乡、向塘镇、金湖管理处、银湖管理处)国有土地范围内地下车位(库)和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用房销售备案和不动产登记行为。其他乡镇(控规区内)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部分为权属确认与登记规则,介绍了普通车位(包括本规定实施前已建成的历史项目和本规定实施后的在建及新建项目)、配套用房的权属确认和登记流程。
第三部分为登记程序与申请材料,介绍了地下车位(库)、配套用房所有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所需的材料。
第四部分为 特殊情形处理,介绍了保障性住房、安置房项目地下车位(库)和配套用房的销售管理、合同备案和不动产登记工作根据需要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公租房承租人购买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车位(库)的,应遵守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规定。
第五部分为技术规则,介绍了地下车位(库)登记的具体技术规则要求。
第六部分为附则,介绍了本规定所称的地下车位(库)、子母车位、配套用房的名词解释。本规定实施前,经依法批准建设的配建地下车位无需补办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手续,开发主体可按本规定相关要求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前不动产登记部门需对拟登记事项依法公告15个工作日。本规定实施后,若与国家、省、市现行法律法规、上级部门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上级部门规定为准。地下车位(库)和配套用房所涉及应缴税费按国家税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