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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h234192--2025-007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县应急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5-08-26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南昌县公布2起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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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某加油站主要负责人未履职案

一、案情回顾:2025年1月,我局执法人员对某加油站检查时,发现该站未有效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站主要负责人彭某未按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存在未履职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站限期整改,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对相关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二、处理结果:某加油站主要负责人彭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和参照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项裁量阶次A的规定,对该加油站主要负责人彭某作出处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四、以案释法:本案某加油站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法定职责,是一起典型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职类违法案件。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这一关键少数,必须依法履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将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法律形式固化,其履职情况直接关系企业安全生产根基是否牢固。本案例警示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不是“口号”,而是必须落实到具体行动中的法定责任,任何缺位、懈怠都将面临法律惩处。

 

 

 

 

 

 

 

 

 

 

 

 

 

 

 

 

 

 

案例2:南昌县某烟花爆竹店变更经营场所处罚案例

一、案情回顾:2025年1月,接群众举报,三江镇集贸市场牌坊下有人销售烟花爆竹,南昌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核查,发现该销售点是南昌县三江镇某烟花爆竹店店主在三江镇集贸市场牌坊下销售烟花爆竹,该销售点与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地址不符,南昌县三江镇某烟花爆竹店存在变更零售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行为。

二、处理结果:该零售店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91项裁量阶次A档的规定,对南昌县三江镇某烟花爆竹店作出处人民币4600元整(肆仟陆佰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链接:《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四、以案释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不是“口号”,而是必须落实到经营全流程的法定责任,一旦涉及经营场所等关键事项变更,务必向发证机关重新申请许可证,经审核通过后方可经营;任何忽视许可规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的缺位与懈怠,都将面临法律惩处,零售店负责人应切实守住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底线,保证安全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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