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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昌县莲塘荃隆杰鑫种子经营部销售假水稻种子的行政处罚公示
  • 发布时间: 2026-11-02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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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销售假水稻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2026年4月17日,当事人从湖南省希望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进希两优019种子270Kg,4月18日将该批次270Kg种子销售到新建区昌邑中冠农资服务部(陈大最),5月22日新建区昌邑中冠农资服务部(陈大最)退回178.5Kg,当事人于5月22日退回湖南省希望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销售数量91.5Kg(其中1.5Kg用于抽检)。销售价格为38元/Kg,销售收入3477元,货值10260元。该批次希两优019种子抽检,经湖南省湘种检验检测公司6月30日出具编号NO:PTR-2026-0041《检验报告》判定为不同品种。当事人销售的水稻种子,属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假水稻种子。当事人的销售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当事人与种植希两优019种子农户取得谅解并及时翻耕换种,7月14日昌邑中冠农资服务部(陈大最)出具的情况说明换种费用5070元由当事人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本案违法所得3477元,退赔5070元,应当没收违法所得零元。
鉴于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且无从重情形,参照《南昌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序号3从轻处罚档次二级分档裁量标准“货值金额1万元(含)以上的2万元以下的,并处3.5万元(含)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0元(违法所得3477元,退赔5070元)。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36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36000元。南农(种子)罚〔20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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