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违法行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维护正常生育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八条、《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行有奖举报。对举报线索不属于本县管辖范围的,我委将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视情况通报相关地区主管部门协同查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可举报:
1.非法鉴定胎儿性别
利用B超、染色体检测、抽血验性别等手段非法为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医务人员以口头、微信等方式向孕妇或其家属透露胎儿性别的;通过互联网平台联系、预约胎儿性别鉴定服务的。
2.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无医学指征,仅为选择胎儿性别而实施人工终止妊娠(含药物流产、手术流产、引产)的。
3.非法行医与非法售药
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黑诊所”、无证游医;非法销售、批发、使用终止妊娠药品(如米非司酮、米索前列醇等)的单位或个人。
4.组织介绍中介
组织、介绍、引诱、胁迫孕妇进行“两非”操作的中介人员;跨区域接送孕妇到外地从事“两非”活动的组织者、司机及相关链条人员。
5.内部人员违规
医疗机构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向“两非”团伙提供孕妇个人信息、B超检查结果的;出具虚假医学证明、伪造引产审批材料、不如实登记或瞒报终止妊娠数据的。
6.其他违法行为
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两非”行为。
二、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途径实名或匿名举报,受理单位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举报电话: 0791-85700282
举报邮箱:ncxwjwjfk@163.com
来信来访:南昌县卫生健康委员会815办公室(五一路458号)
三、举报要求
为确保举报工作的严肃性和有效性,举报人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1.实事求是,客观真实:举报内容应当尽可能详实,包括涉事机构或人员的名称、详细地址、违法时间、基本事实经过及图片、录音、录像、凭证等有效线索,以便核查处理。提倡实名举报,以便及时沟通核实。
2.严禁诬告陷害: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恶意举报或诬告陷害他人。凡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骗取奖金或干扰执法秩序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配合调查义务:举报人应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的调查核实工作,按要求补充相关线索或证据材料。
四、奖励金额
对举报的“两非”线索,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的,依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2000-5000元。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励,逾期未领取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无法联系到举报人的,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五、不予奖励的情形
1.负有打击“两非”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依职权发现并依程序立案查处的线索,不属于本奖励范围;但其主动揭发所在机构、同事“两非”违法行为的,可参照本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2.举报内容虚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3.执法部门在举报前已掌握该线索并正在查处的;
4.无法核实身份且未留有效兑奖凭证的匿名举报。
六、信息管理
所有举报材料实行单独归档、专人保管;受理、调查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对举报人信息严格管理,非经举报人本人同意,不得向被举报单位、个人及无关第三方披露举报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因故意或过失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举报人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打击“两非”人人有责,共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环境。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举报!
七、附则
自公告发布日起,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最终解释权归南昌县卫健委所有。
南昌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7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