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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v179279--2026-004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南昌市昌南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6-09-17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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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告送达《行政处罚

事先(听证)告知书》的公告

 

江西镜花缘工艺品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年8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南环罚告〔2026〕13号),拟对你公司涉嫌未获得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而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将危险废物提供(委托)给无许可证的个人进行运输、处置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未获得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拟不予行政处罚;

二、对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而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违法行为,拟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将危险废物提供(委托)给无许可证的个人进行运输、处置的违法行为,拟处以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

因你公司经营场所已清空、法定代表人已前往外地且拒不提供常住地址,邮寄送达无法完成;虽已通过微信电子送达并确认接收,但为确保重大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合法、稳妥,充分保障你公司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南环罚告〔2026〕13号)。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如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洪南环罚告〔2026〕13号)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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