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销售“没有品种名称”的假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6年2月28日李学保等4户农户在南昌县莲塘山农种子店预付1万元人民币购买“中早83”水稻种子。农户提供的手机照片显示:店内样品1袋40公斤装无内包装,外包装袋品种名称手写“中早83”。3月1日当事人从江西丰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2400公斤水稻种子,将2360公斤(每袋40公斤无内包装,共计59袋)送至农户家中并收取尾款6520元。剩余1袋40公斤存放仓库因保管不善已被老鼠啃食殆尽。送至农户家中的该批次水稻种子包装袋正面仅印刷“常规水稻良种(大户专用);品种名称(空白);净含量40公斤;江西丰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字样,包装袋反面无任何文字及图案。当事人的销售行为,违反《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标签缺少品种名称,视为没有种子标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事发后积极与农户协商签订补偿协议并落实到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且无从重情形,参照《南昌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序号3从轻处罚档次二级分档裁量标准“货值金额1万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的,并处3.5万元(含)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陆仟伍佰贰拾元整(16520.00元)。2、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元整(53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695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