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昌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3号农产品案件信息 |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 案件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 1 | 南农(农产品)罚〔2026〕3号 | 龚小明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 龚小明 | 龚小明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处罚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陆拾元整(260元);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南昌县工商银行南昌县支行缴纳罚(没)款。 | 南昌县农业农村局 | 2026年9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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