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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v907478--2026-004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南昌县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26-08-27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南昌广福“4·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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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6日05时25分许,在G105国道南昌县广福镇广福街益丰大药房门口路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6万元人民币。

事故发生后,为了进一步查明事故原因,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评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南昌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管执法局、县总工会共同组成的南昌广福“4·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视频分析、问询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等。

经调查认定,南昌广福“4·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两轮电动车驾驶人未注意安全驾驶和机动车驾驶人驾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超载行驶而造成的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相关单位概况

1.章某某,男,汉族,45岁,丰城市人,个体经营者,系赣A*****重型半挂牵引车/赣A****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实际所有人(事发时为驾驶人)。赣A*****重型半挂牵引车是章某某2023年11月购买,登记在其好友刘某某名下。注册日期:2017-04-21,发证日期:2023-11-15,年检有效期:2027-04-30,使用性质:货运,整备质量8600kg,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单号:PDZA202636240000091549,保险期限:自2026年03月19日00时00分起至2027年03月18日24时00分止,无商业险。

2.江西省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系事故发生路段的施工和管养单位,成立时间为1997年6月23日,注册资本为壹拾亿元整,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000491012822J,注册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205号(恒茂国际华城),法定代表人为肖冬华,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公路管理与养护;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建筑材料销售;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备销售;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五金产品零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通用设备修理;广告制作;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江西省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南昌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于2025年10月19日签订了《G105线路面修护养护工程(K1742+426–K1753+829)等4个养护类项目施工》施工合同,工期3个月,2026年1月中旬完工,事故发生时该路段处于完工验收报批阶段。该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该项目配备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3名,制定了安全管理制度汇编,编制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但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和消除雨水箅与路面存在高低落差的安全隐患。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4月6日05时25分许,丁某某驾驶赣A******两轮电动自行车沿G1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南昌县广福镇广福街益丰大药房路段,在行经右侧车道边的雨水箅盖面时,电动车颠簸失去平衡向左侧倒地后,滑至左车道与同向行驶章某某驾驶的赣A*****重型半挂牵引车/赣A****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右后侧发生碰撞,造成丁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章某某不知情事故的发生,驾驶车辆行驶至中江渠道红绿灯路口(距事发点约500米)时,被同向目击情况的后车司机叫停,章某某步行返回现场,确认后立即报警。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G105国道南昌县广福镇广福街益丰大药房门口路段。G105国道南北走向,双向四车道,中心波形护栏隔离,道路东侧有波形护栏,有分道线、路基线;事故点以南约60米是广福街红绿灯控制的十字路口,红绿灯运行正常;南向北右侧行车道内偏右有一个雨水箅,该雨水箅井框未与路面进行调平和接顺,井框顶面与路面基准面存在较大偏差,井框周围的沥青混凝土部分脱落,形成了坑漕;沥青路面、路面潮湿;事故发生在夜间,有夜间路灯照明,事故路段限速40公里每小时。事发时天气:小雨。经查,G105线路面修复养护工程K1742+426——K1753+829项目完工后至事发时尚未通过验收。

该事故现场为原始现场。赣A*****重型半挂牵引车/赣A****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不在现场(因不知情,事后停放在现场以北约500米的京九加油站附近),赣A******两轮电动自行车头东尾西向右侧倒地在南向北车道上,前轮距G105国道东侧边缘线(定位线)横向距离1.4米,距广福农贸市场人口与G105国道交点(定位点)纵向距离0米;在电动车以南是一女性人体(死者),头西南脚东北,头部距定位线3.5米,脚部距定位线3.2米、距电动车后轮4.4米;电动车以南有一条自南向北的电动车倒地划痕,长13.3米,起点距定位线1.2米,终点在电动车处;在划痕以南3.2米的路东侧车行道内有一雨水箅,该雨水箅与路面不平形成坑漕。

 

图片一 事故现场道路照片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经事故调查组核实,此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2.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56万元。

(六)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赣A*****重型半挂牵引车

(1)赣A*****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为刘某某,注册日期:2017-04-21,发证日期:2023-11-15,年检有效期:2027-04-30,使用性质:货运,整备质量8600kg,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单号:PDZA202636240000091549,保险期限:自2026年03月19日00时00分起至2027年03月18日24时00分止,无商业险。该车核定载人数2人,实载人数2人;

赣A****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所有人为刘某某,注册日期:2020-05-06,发证日期:2023-11-15,年检有效期:2026-05-31; 经过磅:赣A*****重型半挂牵引车/赣A****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车货总质量:52740kg。

车辆装载情况:事故发生时,赣A*****重型半挂牵引车为载货状态,经过磅:赣A*****重型半挂牵引车/赣A****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车货总质量:52740kg。超载率6.12%。装载货物为挖机。

2.赣A******两轮电动自行车

赣A******两轮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为丁某某,注册日期为2025年10月29日,已登记。

 

图片二 事故车辆照片

(七)事故当事人情况

1.丁某某,女,汉族,58岁,1967年12月16日出生,丰城市人,户籍住址:丰城市小港镇赣东村,家住丰城市小港镇赣东村,身份证号:360981************,事故发生时系赣A******两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

2.章某某,男,汉族,45岁,1980年10月28日出生,丰城市人,户籍住址:丰城市段潭乡深湖村,家住南昌县三江镇,驾驶证号:362202************,事故发生时系赣A*****重型半挂牵引车/赣A****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驾驶人。该事故车辆是2023年11月购买,登记在其好友(刘某某)名下。

(八)事故车辆行驶轨迹

2026年4月6日04时45分许,章某某驾驶的赣A*****重型半挂牵引车/赣A****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从南昌县三江镇三江街出发,沿S526省道由东向西往105国道行驶,2026年4月6日05时25分行驶至广福镇广福街益丰大药房门口路段发生交通事故。

(九)其他情况

1.天气情况

2026年4月6日05时至06时,南昌县广福镇阴天小雨,气温18.3到18.4摄氏度,过程极大风速3.8m/s(风力3级),风向偏北。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南昌县120急救中心、南昌县公安局指挥中心于2026年4月6日05时33分先后接到现场群众拨打的事故报警电话后,立即分别通知120急救人员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广福中队和事故中队值班交警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县120调度指挥中心派出救护车于05时41分到达现场确认丁某某当场死亡,同时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广福中队到达现场进行处置,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事故中队值班民警、辅警3人于当日06时20分到达事故现场并立即向南昌县公安局情指中心报告事故具体情况。2026年4月6日07时10分,南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将事故情况书面报送至南昌县公安局并同步报送南昌市公安局交管局指挥中心。县公安局情指中心于4月6日07时31分将事故情况书面报送至县委办、县政府办及南昌县应急管理局。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县120急救中心车辆到达现场后,确定丁某某已死亡并出具临时死亡证明。事故中队到达现场后,立即开展现场勘查和交通管制等工作,现场勘查于2026年4月6日06时20分开始至2026年4月6日07时00分结束,后将事故车辆拖移并暂扣,解除交通管制,道路恢复正常通行。

事故发生后,南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值班领导与事故中队值班民警同时到达现场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等工作,并做好现场信源管控和调查走访等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广福镇政府、县120急救中心、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等有关人员等先后到达现场,120急救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对伤者展开救治,丁某某因伤势过重于现场死亡。

广福镇人民政府、交管部门积极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并组织协调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做好了社会稳定工作。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本次事故应急处置信息接报及时,县120急救中心、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接警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救援处置,广福镇人民政府领导及有关人员积极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协调和处置。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有序、处置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经调查,丁某某夜间雨天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未注意路面道路情况,未注意安全驾驶,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章某某驾驶两侧未安装防护杆装置、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的车辆超载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车辆安全性能鉴定

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6年4月6日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2026年4月16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赣A*****重型半挂牵引车/赣A****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的制动系、转向系、灯光系的安全技术性能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要求;侧面防护杆装置的安全技术性能不符合《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GB11567-2017)的要求。

2.车辆痕迹检验鉴定

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6年4月6日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2026年4月16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赣A*****的“德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A****挂(挂车)右后侧轮胎与往左侧倒地滑行过程中的赣A******、车架号为244522507128175的“绿风”牌二轮电动车右前侧碰撞可以形成;未见赣A******、车架号为244522507128175的“绿风”牌二轮电动车与为无号牌的“小松”牌挖掘机有相对应的碰撞痕迹。

3.酒精检测

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6年4月7日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2026年4月8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丁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章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4.毒品检测

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6年4月7日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2026年4月8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章某某的血液样本检测意见为吗啡、甲基安 非他明、氯胺酮联合检测试剂(胶体金法)检测均呈阴性。丁某某的血液样本检测意见为为吗啡、甲基安 非他明、氯胺酮联合检测试剂(胶体金法)检测均呈阴性。

5.尸体检验

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6年4月6日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2026年4月10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丁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机体毁损死亡。

6.车辆行驶速度鉴定

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6年4月6日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2026年4月16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车辆牌照赣A******“绿风”二轮电动车在事故发生前通过此区间的行驶速度为32Km/h。赣A*****/赣A****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事故发生前通过此区间的行驶速度为12Km/h。

7.事故现场雨水箅检测

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6年4月17日委托华东交通大学交通工程研究所检测,于2026年4月19日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本次对雨水井平整度共检测3个测点,均不合格,雨水算井框顶面最大间隙平均值为60.5mm,超出规范允许值。雨水口位置距离道路边线为81.3cm,超出规范允许值。

(三)间接原因分析

1.货运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安全管理意识淡薄,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日常检查维护不到位,未按规定安装侧面防护装置,违规超载运输,反映出货运行业个体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缺失,重效益、轻安全的问题突出。

2.非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不强,对夜间雨天等恶劣气象条件下的行车安全风险认识不足,超速行驶且未注意观察路面状况,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问题

江西省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执行不严,对已完工尚未验收的养护路段日常巡查和隐患排查不细致、不深入,未及时发现并处置雨水箅与路面存在高低落差,形成坑漕的安全隐患,导致路面存在危及通行安全的缺陷。

五、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丁某某,赣A******两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夜间雨天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未注意安全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鉴于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予以行政处罚人员(1人)

章某某,赣A*****重型半挂牵引车/赣A****挂重型低平板

半挂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超载行驶,

违法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和四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由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1个)

江西省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隐患排查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和消除雨水箅与路面存在高低落差的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南昌县交通运输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处理。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刚性落地

本次事故暴露出货运行业个体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缺失的问题。部分货运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重经济效益、轻安全管理,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疏于检查维护,不按规定安装安全防护装置,违规超载运输,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必须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线,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丝毫松懈。货运企业和个体运输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车辆日常维护保

养,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严禁车辆“带病”上路行驶。

(二)非机动车通行安全宣传劝导需全域强化

本次事故中,非机动车驾驶人夜间雨天超速行驶、未注意观察路面状况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这反映出当前非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普遍不强,对夜间、雨天等特殊条件下的行车安全风险认识不足,自我防护能力较弱。必须全域强化非机动车通行安全宣传劝导,深入社区、农村、学校、企业,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非机动车安全通行知识,提高非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引导其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安全

文明出行。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压实货运行业企业源头安全管控责任

一是深化货运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货运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要重点检查车辆防护装置安装情况,对未按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车辆,一律不得上路运营。

二是强化货运车辆动态监管。充分利用动态监控平台,加强对货运车辆的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对多次违法违规的车辆和驾驶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并纳入行业信用管理。

三是严格路面执法检查。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大对货运车辆的

路面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查处超载、超速、疲劳驾驶、车辆安全

性能不符合标准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形成严管高压态势。

(二)全域深化城乡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一是加强重点人群宣传教育。针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农村群众、老年人等重点群体,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安全出行常识,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要充分利用农村大喇叭、宣传栏、微信群等载体,广泛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

二是强化典型事故案例警示。结合本地发生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制作警示教育片、宣传册等宣传材料,深入社区、农村、学校、企业开展警示教育,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使广大群众深刻认识交通事故的危害性,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三是开展文明交通劝导活动。组织志愿者在城乡主要路口、重点路段开展文明交通劝导活动,及时纠正非机动车逆行、闯红灯、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引导群众安全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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