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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v975066--2021-004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南昌县发改委 生成日期: 2021-05-20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南昌县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供水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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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合理补偿供水新增成本,适当理顺我县自来水价格, 推进我县供水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1810号)精神,制定南昌县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供水价格调整方案。

一、水价调整的范围

南昌县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供水范围内的莲塘水厂、昌南水厂官网供水范围各类用水户,即:莲塘镇、八一乡、小蓝经开区、东新乡、八月湖街办、富山乡、银三角管委会、向塘镇和冈上镇部分区域。

二、水价调整方案

(一)维持现行水价分类不变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我县水价继续维持现行水价分类不变,仍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三类水价之间的比价关系维持1:1.5:5不变。

(二)维持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实行阶梯制不变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继续按照居民三级阶梯用水实施,按累计用水量计算,居民户5人以下(含5人),一级用水量为年用水量360吨以下,即月均30吨以下;二级用水量为年用水量360吨至480吨,即月均30吨至40吨;三级用水量为年用水量480吨以上,即月均40吨以上。阶梯水价以居民一级用水价格为基数,分别按居民对应的三个级别的用水量实行1:1.5:3的价格计算水费。5人以上家庭每增加1人每月可增加用水基数5吨。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在户表改造前其用水价格在居民用水第一级水价基础上加收0.01元/吨。

(三)维持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不变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价格按照现行的《南昌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9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修订)第四十二条规定执行,实行加价政策。具体标准如下:

(1)超计划用水30%以内的,超出部分按照水价1倍缴纳;

(2)超计划用水31%至50%的,超出部分按照水价2倍缴纳;

(3)超计划用水51%至100%的,超出部分按照水价3倍缴纳;

(4)超计划用水100%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照水价4倍缴纳。

(四)建立价与水资源费联动机制

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关于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3〕175号),今后国家和省还将加大水资源费改革力度。为了充分应对水资源费改革对水价带来的影响,本次水价调整后,水资源费实行价外计算,建立水价与水资源费联动机制,今后水资源费如调整,则各类用水价格同步进行调整,不再另行召开价格听证会。目前省会城市南昌已采取上述做法。

(五)调整后水价标准

根据《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定价原则,对南昌县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状况进行了成本监审,并依据成本监审结果,按调价幅度20%调整自来水价格,即一级居民用水价格上调0.31元,调整后为1.85元/吨,各类水价调整后具体标准如下:

各类别用水价格表      (单位:元/吨)  

项目水类

现行价格

调整后水价

一类居民生活用水

(三级级差:1:1.5:3)

一级用水

1.54

1.85

二级用水

2.31

2.78

三级用水

4.62

5.55

二类非居民生活用水(1.5)

2.20

2.78

三类特种用水(5)

6.16

9.25

三、综合保障措施

(一)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

为充分考虑低保补贴用户的承受能力,减少水价调整对其影响,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不因水价改革而受影响,供水企业对低保补贴用户按调价前的1.54元/吨标准收取。

(二)加大监管力度

一是加强对调价收入的监管,督促供水企业加强管理,严格执行“三公开”(公开办事流程、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服务内容)。

二是继续加强对供水行业成本的监管,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2017年10月30日第8号令《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进行定期价格成本监审,并结合价格成本监审情况,进一步对企业经营成本进行约束。  

三是不断加大自来水服务方面的投入、研发,落实抢修服务零时差的服务承诺,实现抢修工作的“三快一好”,督促供水企业不断完善24小时服务系统,提高服务质量,把“跑、冒、滴、漏”现象降到最低,确保安全、高效、优质供水。

四、调价执行时间

本次城市供水价格调整自2021年5月1日(抄表时间)起执行。

南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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