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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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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2020年度公共租赁住房摇号配租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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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2020年度公共租赁住房摇号配租实施方案

为规范公租房实物配租工作,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和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建字〔2019〕4号)文件为遵循,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断提升保障对象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县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牵头组织公租房实物配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房管局。办公室为公租房配租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审核、保障资格认定及整个摇号活动的协调工作。

县委办、县政府办负责邀请县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现场摇号活动;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邀请各新闻单位对配租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公租房实物配租申请及摇号会场、广告等的相关专项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县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做好摇号活动直播、转播工作;县司法部门负责现场摇号的监督、公证工作;县民政部门负责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核对及城镇脱贫解困对象的认定工作;县信访局负责信访维稳工作,应对突发性上访事件;县残联负责残疾人认定及残疾人优先配租资格的认定工作;县卫计委负责医务人员及救护车辆应急准备工作;县公安局负责摇号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安排警力维持会场内、进出口秩序,处置突发事件;县消防大队负责消防应急准备工作;县供电公司负责摇号现场供电工作,县城管委负责会场外围秩序。各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此次摇号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处)负责采取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收入、资产、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摇号的相关工作。

三、配租对象

本次分配的对象为:经县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的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自愿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的城镇脱贫解困对象家庭39户和2017年度公租房分配中签轮候的133户轮候配租家庭。

四、住房保障条件

1.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为本县家庭的且应当至少1名家庭成员取得本县城镇居民户口;

申请人为非本县籍外来务工人员和控规区外的本县农业户口的,应当持《居住证》满1年或由其用工单位出具工作满1年工作证明、连续缴纳职工养老保险满6个月;

3.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倍;

4.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计算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应当将申请之日前两年内过户的房产、自有住房、租住的公房计算在内);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商业用房、写字楼等非住宅和机动车(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电动车除外);

6.未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五、家庭成员界定

申请本县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子女未婚或者离异、丧偶的,可以由申报家庭决定是否将其作为共同申请人计算在内。

子女成年后已婚的,应当单独作为一个家庭。

子女成年后未婚的(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可以单独作为一个家庭。

六、可供配租房源情况

1.南昌县小蓝综合性住房小区(小蓝工业园区)的152套公租房,位于:富山三路以北,景观明渠以西。其中建筑面积50平米以下的小户型82套,建筑面积50平米以上中等套型70套。

2.由小蓝经投公司承建的42套50平米以上的中等套型公租房,位于:南昌县富山五路,南昌联发机械有限公司以北。

3.由县城投公司承建的2套建筑面积50平米以下的小户型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公租房房源,位于:城东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内,莲武路529号。

4.城东幸福庄园12套建筑面积50平米的中等套型公租房,位于:城东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内,莲武路529号。

5.城南幸福庄园17套建筑面积50平米的中等套型公租房,位于:莲西路120号。

房源总计225套,其中建筑面积50平米以下的小户型84套,建筑面积50平米以上(含50平米)中等套型141套。

七、配租标准、方式、时间

1.配租标准为:一人申请家庭,配租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二人以上(含贰人)申请家庭,配租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的中等户型。

2.采用公开摇号方式。本次实物配租摇号房源与中签家庭相对应,即通过摇号直接明确中签家庭获得某小区某栋某单元某房号的配租资格。

3. 2020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具体摇号时间另行公布。

八、配租流程

将配租对象分为两挡,每挡2组进行摇号。

1.第一挡:一人(含未婚、离异、丧偶)申请家庭。

(1)第一组: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自愿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的18户城镇脱贫解困对象家庭,可供配租的房源数量为84套,该组申请家庭确保100%中签。

(2)第二组: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61户轮候配租中签家庭,可供配租的房源数量为66套,该组申请家庭确保100%中签。

2.第二挡:贰人以上(含贰人)申请家庭

(1)第一组: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自愿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的21户城镇脱贫解困对象家庭,可供配租的房源数量为141套,该组申请家庭确保100%中签。

(2)第二组: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72户轮候配租中签家庭,可供配租的房源数量为120套,该组申请家庭确保100%中签。

3.剩余房源(53套)和中签后放弃房源将用于2021年度面向未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的城镇低保家庭配租。

九、公租房实物配租后期管理

1.公租房实行差异化租金,相关标准如下表:

类别

位置                    

项目 享受低保待遇的烈属家庭 城镇低保家庭(含脱贫解困对象家庭) 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家庭

公租房租金 城东幸福庄园 0元/㎡/月 多层0.4元/㎡/月 多层1.6元/㎡/月

城南幸福庄园 0元/㎡/月 多层0.6元/㎡/月

电梯房0.8元/㎡/月 多层2.4元/㎡/月

电梯房3.2元/㎡/月

小蓝综合性 0元/㎡/月 电梯房0.8元/㎡/月 电梯房3.2元/㎡/月

小蓝经投 0元/㎡/月 电梯房0.8元/㎡/月 电梯房3.2元/㎡/月

公租房物业费 城东幸福庄园 多层0.36元/㎡/月

城南幸福庄园 多层0.6元/㎡/月  电梯房1.2元/㎡/月

小蓝综合性 电梯房1.2元/㎡/月

小蓝经投 电梯房1.2元/㎡/月

申请家庭入住后不再符合低保、特困家庭标准的,暂按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40%的标准收取租金;申请家庭入住后收入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标准的待年审后按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10%的标准收取租金。房屋租金和物业费的收缴由小区物业公司代为收缴,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监管。

2.摇号确定的实物配租家庭不接受或自动放弃实物配租的,两年内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

3.公租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必须与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运营管理单位签订《公租房实物配租租赁合同》,明确公租房租金标准、腾退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并服从公租房相关管理规定。

4.主申请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经复核共同申请人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由该家庭推举新的主申请人与县住房保障部门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承租家庭无共同申请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县住房保障部门收回公租房。

5.公租房承租家庭成员腾退现租住的公租房之前,房屋产权交易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应限制其购买商品房(含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不得办理网签备案和不动产权证。

公租房承租家庭成员通过受赠、继承、房改、棚改、租赁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退出公租房;在其腾退现租住的公租房之前,房屋产权交易部门应限制其房产交易过户,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作出并依法生效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可以视作改变房产物权关系的法律依据。

公租房承租家庭成员通过买卖、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电动车除外)不再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退出公租房,在其腾退现租住的公租房之前,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应限制其机动车辆交易,暂停办理车辆年检。

6.对骗取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家庭公租房实物配租资格,同时责令其退出公租房并缴纳同地段市场平均租金;情节恶劣的,按住房保障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7.承租公租房的家庭其人口、住房、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腾退所承租公租房;逾期不腾退的,可以按照约定,暂按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100%的标准收取租金,直至收回公租房。

8.县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实物配租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配租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公租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且无正当理由的,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双方之间因纠纷而产生的调解、仲裁、诉讼及律师费等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9.工作人员在申请审核过程中,严禁违规操作、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者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为确保住房保障信息系统数据资料的真实和完整,严禁擅自违规修改申报数据的行为,确需修改数据的,应向县住房保障部门书面说明情况,待县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10.大力提升公租房运营管理水平。逐步推广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实行物业服务,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委托管理、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提高公租房管理服务水平。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运营管理、物业服务、维修养护合同的签订、续签及绩效考核工作,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承担。

南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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