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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f751425--2023-006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3-06-16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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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改革有关政策解答

1.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作出了哪些重大修改?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2019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正式生效。

明确承包地“两权”变“三权”: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两权”基础上,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土地经营权。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第九条)

明确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删除了“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强调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第二十七条)

明确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强调“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六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第三十一条)。

2.农村承包地的承包期限为多少年?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指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3.承包期内,承包地是否可以被收回?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三十条强调“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4.承包期内,是否可以进行承包地的调整?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法律只规定了一种情形可以进行适当调整,即:“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5.农村土地流转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1)总的原则: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2)主体:流出方是承包方;受让方必须具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3)期限: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用途: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5)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a.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b.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c.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d.流转土地的用途;

e.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f.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g.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h.违约责任。

农村土地流转,要参照农业农村部印发的示范合同文本,由土地经营权流入主体与流出农户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流入主体与村集体签订流转合同的,村集体应以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联社)名义签订,并经得农户的授权。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要建立健全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机制,强化流转土地用途监管和流转租金保障。

(6)收益: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

(7)解除流转合同: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a.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b.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c.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d.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8)融资: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6.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内容、目的和任务是什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就是依据法律政策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和证书,免费向农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开展此项工作,是为了摸清承包地底数,给农民吃下“定心丸”,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此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实现“五相符”和“五到户”,即:承包现状及承包合同、登记簿、证书和数据库中的信息相符;承包地分配到户、承包地四至边界测绘登记到户、承包合同签订到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基本农田标注到户。

7.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2023年省委一号文件和《江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有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和改革相关规定?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指出,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总结地方“小田并大田”等经验,探索在农民自愿前提下,结合农田建设、土地整治逐步解决细碎化问题。健全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利益。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扎实搞好确权,稳步推进赋权,有序实现活权,让农民更多分享改革红利。研究制定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

《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指出,因地制宜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引导土地经营权等农村产权进场交易,健全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

《江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有关政策解答

1.如果发生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如何解决?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哪些情况下是可以认定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发生纠纷时多长时间内可以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第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哪些条件?哪些情况下仲裁庭不会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一)不符合申请条件;(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三)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四)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4.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是否可以放弃或变更仲裁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第三十四条: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除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外,仲裁庭应当终止仲裁。

5.经仲裁庭下达的调解书、裁决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被申请人不执行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解答

1.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业生产设施和其他公共财产为基础,主要以自然村或者行政村为单位建立,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有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职能。

完成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进行登记赋码、办理银行开户,健全股东或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建立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用于公益支出、村级组织运转、按股(份)分红等分配制度。明晰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有条件的地方,要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账务分设。

2.农村集体主要有哪些资产?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规定,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3.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归谁行使?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4.为什么要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是指对农村社区居民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甄别,确定哪些人员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哪些人员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过程。谁是成员、谁不是成员,应由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农户在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基础上,按照他们协商的标准来确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涉及每个农民的切身利益,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随着全省城乡社会管理体制的不断变革,农村人口流动、户籍变动、就业拓宽、土地征占等,农村社区范围内人员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一是大量外来人口的涌入农村社区。在一些比较富裕的农村,特别是在城郊接合部,出现了大量的外来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规定,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可以参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8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在这一背景下,当村民委员会就集体资产的使用和收益分配等事项进行民主决策,外来常住人员可能会基于其他多数地位作出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决定,进而侵犯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经济利益。二是本村内部人口结构发生变化。在一些集体资产总量较大的农村,部分农民离开本村进城务工、经商,但由于集体资产产权不明晰,进城农民普遍担心进城后原属于他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资产收益权受到损害,因此其“带着资产权益进城”的愿望十分强烈。此外,外嫁女、入赘婿、新生儿、迁入迁出人员等农村社区内部特殊人员与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形成了不同的经济利益群体,围绕集体资产收益的分配纠纷和群体矛盾时有发生。

为适应农村社区人口结构的变化,迫切需要通过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财产权利,使社区各类人群和谐相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哪些权利?与社区内其他居民的权利有什么区别?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是指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享受利益以及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现行法律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财产权,具体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含集体林地、草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财产性权利。

(2)民主权利,具体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对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活动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等民主管理权利。

(3)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产权关系紧密相连,而居民与地域关系紧密相连。在计划经济时期,城乡人口流动受到严格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社区居民是高度重合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乡人口流动日益频繁,农村社区人口结构发生深刻变化,这集中体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社区居民出现不一致,就某一农村社区而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一定是社区居民,而社区居民也不一定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只有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才能享有土地承包权(含集体林地、草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以及对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活动的民主管理权。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社区其他居民,不能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但可以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成员享有对本农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权利。

6.农村集体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资产范围包括哪些?具体怎么改?

农村集体的各类资产都应纳入农村集体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范围,但对于三类集体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应当实行分类指导。

资源性资产是农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在充分尊重承包农户意愿的前提下,探索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若农村基层干部、群众一致同意对资源性资产进行量化,应允许农民积极探索。

经营性资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收益的主要来源,重点是将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农民股份合作,健全资产运营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机制。

非经营性资产是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务的,目前该类资产基本只有投入没有产出,重点是探索集体统一运营管理的有效机制,已经折股量化的,也应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

7.什么是农村集体资产股份?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也可以称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或净资产)等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个成员(股东)所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数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凭所持集体资产股份(股权)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8.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是指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的,证明其参与本集体管理决策、享有本集体收益分配的凭证。

9.什么是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权?

抵押权是指债务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权就是债务人为了向债权人保证履行还债的义务而提供人或物的担保,此时债权人对这个人或物享有的一种权利。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权就是股东以其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享有向金融机构进行质押贷款的权利。目前,省农业农村厅与省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正在积极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权贷”金融服务试点,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授信范围。

1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什么财务管理制度?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

《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

《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经发〔2013〕6号)规定,村级组织的财务计划、各项收支、各项资产资源以及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等内容要全面公开;土地征用补偿费、直接补贴给农民的“四补贴”资金等要逐项逐笔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农业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等拨付到村使用的财政资金要全程公开。村级组织要定期在固定设置的公开栏进行财务公开,也可通过电视、网络、电子触摸屏等形式进行公开。

11.什么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新型集体经济的发展方式有哪些?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省委一号文件、《江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及省农业农村厅有何部署要求?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四个主要特征:产权关系明晰、治理架构科学、经营方式稳健、收益分配合理。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四个主要方式: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资产参股等。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指出,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构建产权关系明晰、治理架构科学、经营方式稳健、收益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探索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资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监管体系。保障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合法权益。

《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指出,因地制宜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引导土地经营权等农村产权进场交易。探索成立“村投”公司与金融机构融资合作的新模式。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增加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年底实现全省行政村集体经济年经营性收入稳定在10万元以上,并培育一批集体经济强村。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财产权利多种实现形式,鼓励有条件的村开展集体分红。维护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合法权益。

《江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民集体成员权利,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的监督管理。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建立健全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报酬与村集体经济效益挂钩的激励机制,因地制宜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增加村集体收入。

2023年2月3日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关于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通知》强调,一要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运行管理,探索“政经分离”试点。推进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账务分设,每个设区市都要选择一定数量有条件的村探索开展村民委员会事务与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分离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二要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健全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提升网络监管实效,在2023年底前将辖区内所有的村以及资金较多、群众反映强烈的组全部纳入平台监管;省级将制定省级平台与地方平台对接数据归集要求及技术方案,自建服务平台的地方,要对照方案对系统进行优化升级,加快接入省级服务平台。三要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防范化解矛盾纠纷。积极稳妥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重复确认问题。切实保障集体成员,尤其是农村妇女、入赘男等群体的合法权益,引导各地通过协商、调处、诉讼等途径化解矛盾纠纷。四要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盘活集体资源资产。各地要以市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为龙头,乡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为纽带,村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点为触角,因地制宜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规范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行为,逐步扩大流转交易品种,稳步提升流转交易规模,盘活集体资源资产。五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指导开展集体分红。各地要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充分利用自身资源条件、经营能力,积极探索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资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强化财政、用地、金融、税收、人才等政策扶持,鼓励地方整合财政涉农项目资金自主开展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试点。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提升集体经济组织“农权贷”金融服务试点成效,加大“财农信贷通”支持力度,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培训。落实村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增长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报酬待遇挂钩机制。要因村施策,重点加强对年经营性收入无法稳定在15万元、特别是10万元以上行政村的指导服务,力争基本实现行政村集体经济年经营性收入到2023年底稳定在10万元以上,到2025年达到15万元以上。要完善集体收益用于公益支出、村级组织运转、按股(份)分红等分配制度,鼓励引导有条件的村开展集体分红,特别是集体经营性收入100万元以上的村原则上要率先开展集体分红,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让广大农民分享更多改革成果。

2023年2月3日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稳定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10万元以下行政村集体经济发展指导服务的通知》指出,截至去年底,我省行政村集体经济年经营性收入基本达到10万元以上,但仍有不少行政村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的稳定性较弱。经将各地上报的村集体经济年经营性收入核减0.5万元,全省共有506个行政村稳定性集体经济年经营性收入在10万元以下,约占各地上报行政村总数的3%。省委、省政府强调这项工作要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落实。一要加强摸底核查,建立工作台账。经与省有关部门沟通联系,省农业农村厅已初步确定506个稳定性集体经济年经营性收入在10万元以下的行政村。各地要进一步认真组织对2022年村级集体经济年经营性收入稳定性情况的摸底核查,全面掌握稳定性集体经济年经营性收入10万元以下行政村的发展实情,并建立务实有效的指导服务工作台账。二要加强调研指导,制定发展方案。省农业农村厅将积极开展稳定性集体经济年经营性收入在10万元以下行政村的调研指导。各地也要积极组织深入调研,指导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稳定性较弱的村、特别是在10万元以下的行政村一村一策制定具体集体经济发展方案,并由市县级备案。三要加强政策扶持,推动稳步发展。省农业农村厅将利用高素质农民培训等项目,组织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培训;发挥“财农信贷通”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信贷支持;开展了小农户特色农业价格(收入)保险的地方,要将符合条件的村集体纳入支持对象;推动县级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指导各地因地制宜盘活集体资产资源;配合组织部门实施新一轮扶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计划,会商乡村振兴部门结合重点村帮扶等工作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各地也要积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研究提出指导服务稳定性集体经济年经营性收入10万元以下行政村的工作举措,建立健全人才支撑、项目扶持、金融服务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指导村集体充分利用自身资源条件、经营能力,探索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资产参股等途径发展集体经济,基本实现今年底全省行政村集体经济年经营性收入稳定在10万元以上,到2025年达到15万元以上。四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情况调度。各地稳定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10万元以下行政村集体经济发展工作台账,请在2023年3月底前,以设区市为单位统一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同时,各地要每季度调度稳定性集体经济年经营性收入10万元以下行政村的集体经济发展情况,并及时逐级统一报送。要将村集体经济发展工作,特别是稳定性集体经济年经营性收入10万元以下行政村的指导服务工作情况,纳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和农业农村部门综合工作考核重要内容。

四、“财农信贷通”有关政策解答

1.哪些对象可以申请“财农信贷通”?

支持对象由原来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修改为“包括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农业产业政策和生态保护要求、经营稳定、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等信贷条件的小农户、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休闲农业经营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包括林业、供销合作社类),不包括农业龙头企业”。

2.贷款时限是多久?

贷款期限为“参考农业生产周期确定,按协议约定最长不超过3年,在授信期内可随贷随还”。

3.贷款执行利率是多少?

执行利率为“不得高于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100BP(执行固定利率的,不得高于借款合同签订时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100BP)。中国人民银行对疫情期间等特殊情况有更优惠政策要求的,按其政策执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结合脱贫地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对农户(脱贫户)的“财农信贷通”贷款进行贴息补助,降低其融资成本”。

4.贷款额度是多少?

小农户最高授信额度100万元;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休闲农业经营组织(个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个人)最高授信额度200万元;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休闲农业经营组织(法人主体)、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法人主体)最高授信额度300万元。

5.贷款流程是什么?

实行“白名单”制,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对当地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进行登记造册,提出“白名单”。进入“白名单”的拟借款农业经营主体在有效期内向合作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由合作银行及时完成贷款调查审查及贷款发放。

6.如发生贷款违约,如何进行处置?

借款主体在贷款期满未还清贷款本息的,由省农担公司、设区市级财政、县级财政、合作银行按5:2:2:1比例承担风险责任。对于当年信贷计划完成比例在80%(不含)以下的,由县级合作银行在下年提高10个百分点的风险承担;对于当年信贷计划完成比例在80%-90%(不含)的,由县级合作银行在下年提高5个百分点的风险承担。县级合作银行因为没有完成当年信贷计划而在下年提高的风险承担比例,从下年县级财政承担比例中相应减少。合作银行风险承担比例不高于20%

五、支持小农户发展特色农业价格(收入)保险有关政策解答

1.扶持对象和试点领域。

主要为以家庭经营为主、经营规模适度、从事种养业的小农户(包括家庭农场、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不包括龙头企业)。各实施地区要尽量扩大参保农户的规模,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在实施地区,对符合条件的脱贫户,应做到“愿保尽保”。

2.补助标准。

2023年实施县(市、区)保费,由省级财政承担保险费的50%,县级财政承担25%,参保农户承担25%,每个实施县(市、区)由省级财政补助100-300万元(具体由各设区市参考各实施县(市、区)拟参保的特色产业规模和带动小农户及县级配套等实际情况,予以确定补助金额)。实施地区可以结合实际提高县级承担比例,降低农户承担比例。

3.保险险种、金额和费率。

此项保险的险种为小农户种养农产品价格 (收入)保险。保险保障水平,以县级为单位,综合考虑各方因素科学确定,尽可能提高保险保障水平,努力在维护承保机构保本微利的情况下,让保费更多地赔付给参保农户。保险费率应综合考虑保险责任、保险标的多年平均损失情况、地区风险水平等因素,由实施地区根据财力水平、市场价值和农户支付能力等情况,与保险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8%。保险机构可以合理设定最高赔付上限,但赔付上限原则上应大于保费规模,具体由实施地区与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

4.保险理赔。

以保险条款约定的目标价格作为起赔标准,在保险期间内,当参保品种平均生产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启动理赔程序。合作保险机构要深入了解小农户的生产经营和保险需求情况,建立农户参保档案,切实做好农业保险的防灾防损、承保、查勘、理赔、赔付等专业化服务工作,按照保险条款和有利于支持小农户及“三农”的原则,做到应赔尽赔、能赔快赔。

(转自江西省农业农村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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