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7日8时48分许,武阳镇武阳路保丰村背田小桥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约28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评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南昌县人民政府批复成立了由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总工会、武阳镇人民政府共同组成的南昌武阳“5·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展开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问询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南昌武阳“5·7”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机动车驾驶人驾驶侧面防护装置及制动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货车在道路上行驶,经过桥面时超越前方车辆未注意安全而造成的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赣K9935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
(1)车辆登记所有人:江西中正运输有限公司;行驶证品牌:东风牌DFL4251AX16A,红色;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使用性质:货运;车辆识别代号:LGAG4DY37F8015627,发动机号:F2001021;核定载人数:2人,事故实载人数:1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5年6月26日,发证日期:2022年10月11日,强制报废期:2030年6月26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保险终止日期:2024年6月29日,购买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100万,投保公司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强险保单:2360003302023018731,商业险保单:2360003802023009377。
(2)车辆装载情况:根据该车在公安机关登记注册信息显示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49000kg,经测量实际载质量为49960kg,超过核定载质量的1.95%,属于法定允许装载质量范围内。
2.赣F93E7挂重型自卸半挂车
车辆登记所有人:江西抚州东乡区鑫旺物流有限公司;行驶证品牌:统岳牌XXF9400Z,红色;车辆类型:重型自卸半挂车;使用性质:货运;车辆识别代号:LA99GRZ35L1XXF121;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4月13日,发证日期:2022年10月14日,强制报废期:2035年4月13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保险终止日期:2024年6月29日,购买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100万,投保公司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强险保单:2360003302023018731,商业险保单:2360003802023009377。

图1 事故车辆照片
3.赣AKT5749两轮电动车
规格型号:TDT694Z,出厂日期:2023年10月23日,所有人:骆某祥,注册日期:2023年11月14日。
(二)事故车辆驾乘人员情况
1.万某,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6012119750328****,户籍所在地: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梁西村车洲自然村;准驾车型:A2,发证机关:南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驾驶证号:36012119750328****,档案编号:360100501377,初次领证日期:2015年5月31日,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驾驶证状态:正常,2023以来累计记分:10分。事故发生时驾驶赣K99351重型半挂牵引车。
2.骆某祥,男,194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6012119481015****,户籍所在地:南昌市南昌县武阳镇泗洪村刘家自然村。事故发生时系两轮电动车驾驶人,事发时佩戴了安全头盔,在事故发生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单位相关情况
江西中正运输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1年9月18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MA7BEOJ748,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法人代表人:邓某弟,男,身份证号:36012119701117****。公司登记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下村镇上新路下村。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运输货物打包服务,汽车零配件批发,运输设备租赁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四)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江西中正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了以邓某弟为组长,刘某为副组长的江西中正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了风险管控清单台账;制定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了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建立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能按照制度及时进行排查整改运输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建立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按照制度对车辆驾驶员进行考核。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5月7日8时48分许,万某驾驶车牌为赣K99351/赣F93E7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南昌县武阳镇武阳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保丰村背田小桥路段时,超越右前方骆某祥驾驶的赣AKT5749二轮电动车,在超越过程中致骆某祥往左侧倒地后被重型半挂车右后轮碾压,造成骆某祥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六)事故现场情况
1.道路环境基本情况
现场位于武阳镇武阳路(X829县道)保丰村背田小桥段,道路呈南北走向,机非混合双向两车道,道路中心有黄色实线,背田小桥东西两侧有混凝土防撞墙,路宽7.5米,沥青路面,道路平整干燥。

图2 事故现场照片
2.事故车辆行驶轨迹
事故发生前,万某驾驶赣K99351重型半挂牵引车,从抚州市东乡区霸王山“南方料场”出发,沿G320国道途经S105省道、银良北路、银三角大道、莲武路、武阳路前往南昌市南昌县武阳镇“银鑫搅拌站”。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经事故调查组核实,此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2.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8万元。
(八)其他情况
2024年5月7日8时到10时,武阳镇天气阴天,无降水,气温21.2℃,风速0.5m/s(1级软风),风向偏北,平均能见度8224米。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南昌县公安局情指中心第一时间通过电话和文字信息向县委 办、县政府办报告。2024年5月7日17时52分,南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将事故书面情况报送至南昌县公安局并同步报送至南昌市公安局交管局指挥中心。南昌县公安局于5月7日18时20分将书面情况报送至县委 办、县政府办、县应急局。
南昌县公安局情指中心、南昌县120急救中心分别于2024年5月7日8时48分、8时52分先后接到现场群众拨打的事故报警电话后,并立即分别通知南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值班民警和120急救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县交警塔城中队值班民辅4人于9时02分许到达事故现场,并立即向县公安局情指中心报告事故具体情况。南昌县120调度指挥中心派出幽兰中心卫生院站救护车(赣A2448G)于8时53分出发并于9时15分许到达现场进行抢救。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值班民辅警于事发9时02分许到达事故现场,立即采取了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做好了现场交通安全防护,暂扣和拖移了事故车辆。120急救人员于事发当日9时15分许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救援。9时50分许,事故现场勘查完毕,交管部门解除交通管制,道路恢复通行。
在接到骆某祥死亡情况报告后,武阳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一方面当天立即派人与县交通运输局、交警中队联系,一起到事故发生现场进行查看,了解事故发生经过;另一方面安排村委会干部全力以赴安抚家属情绪,做好善后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发当日9时15分许南昌县120急救中心到达现场后,急救小组发现骆某祥意识处于模糊状态,左上肢遭大货车碾压,立即给予心电监护、吸氧、开通静脉通道输液处理。9时40分许送达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象湖院区继续治疗,骆某祥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3时01分死亡。
属地政府及有关单位积极做好了死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公安交管部门及属地政府积极组织当事人进行民事赔偿调解,做好了社会稳定工作。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南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县120急救中心接警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救援,做好事故现场勘查、交通维护和事故现场处置等工作,武阳镇及村委会积极协助事故处置,安抚家属,做好维稳工作,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有序,处置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原因
经调查,驾驶人万某驾驶侧面防护装置及制动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货车在道路上行驶,经过桥面时超越前方车辆未注意安全驾驶,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对赣K99351“东风”重型半挂牵
引车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车辆的转向系的安全技术性能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要求;制动系、灯光系的安全技术性能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要求。
2.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对赣AKT5749两轮电动车车辆安全性能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车辆的制动系、转向系、灯光系的安全性能符合《电动自行车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要求。
3.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对赣K9935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赣AKT5749两轮电动车的车辆痕迹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赣K99351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F93E7挂(挂车)右侧第四轴轮胎与往左侧倒地的赣AKT5749两轮电动车车上人体碰挤可以形成;未见赣AKT5749两轮电动车与赣K99351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F93E7挂(挂车)及路边护栏有相对应的碰挂痕迹。
4.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对骆某祥尸体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骆某祥系因交通事故致左上肢毁损伤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5.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函:兹有我中心的编号赣神州中心〔2024〕痕鉴字第020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车号为赣K99351“东风”重型半挂牵引车/赣F93E7“统岳”重型自卸半挂车侧面防护装置进行补充说明,鉴定车辆赣F93E7“统岳”重型自卸半挂车车辆型号为:统岳牌XXF9400Z,经查询该型号车辆出厂照片此车型出厂已正确装配侧面防护装置,车号为赣K99351“东风”重型半挂牵引车/赣F93E7“统岳”重型自卸半挂车未正确装配侧面防护装置故不符合《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GB11567-2017)。
四、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江西中正运输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对驾驶员进行考核,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排查整改。
五、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人)
万某驾驶侧面防护装置及制动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货车在道路上行驶,经过桥面时超越前方车辆未注意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事故单位处理建议(1个)
江西中正运输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建议南昌县交通运输局函告新余市渝水区交通运输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是道路运输企业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风险研判缺失,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运输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不到位,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未经考核合格就上路驾驶。
二是货车驾驶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存在侥幸心理,在明知运输车辆的相关防护设施缺失的情况下,仍然进行货物运输。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吸取“5·7”道路交通事故教训,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举一反三,堵塞漏洞,全面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提出如下事故防范措施:
(一)强化源头管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属地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加强属地运输企业源头管理,开展日常检查,督促相关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相关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严格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从源头上减少事故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