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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谈水龙、谈家强、谈承坚、谈华明、涂筱勇在禁捕区进行捕捞的行政处罚公示
  • 发布时间: 2022-11-24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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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禁捕区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9月21日7时许谈水龙、谈家强、谈承坚、谈华明、涂筱勇五人开车来到蒋巷镇南矶山大桥附近,随后从车上拿着蛇皮袋徒步进入大沙芳湖,8时许来到大沙芳湖开始用手摸鱼,并把摸到的鱼装进蛇皮袋中。摸完鱼后就原路返回,大概10时许在返回路上发现护渔队巡查就躲在草丛中,后不久被护渔队在草丛发现。随后蒋巷护渔队员通知我局渔政执法人员前往进行处置。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中禁止在禁渔区进行捕捞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1年修订)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配套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序号5“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没收渔具,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从轻子一档,渔获物不足10公斤或者价值不足100元的,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五人是初次,并且是用手摸鱼,违法轻微,秉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谈水龙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2、对谈家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3、对谈承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4、对谈华明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5、对涂筱勇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6、没收渔获物16.98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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