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南昌县水价调整的范围?
答:南昌县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供水范围内的各类用水户。
二、问:如价理解方案中“维持现行水价分类不变。”?
答:维持现行水价分类不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我县水价继续维持现行水价分类不变,仍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三类水价之间的比价关系维持1:1.5:5不变。
三、如何理解方案中“维持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实行阶梯制不变”?
答: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继续按照居民三级阶梯用水实施,按累计用水量计算,居民户5人以下(含5人),一级用水量为年用水量360吨以下,即月均30吨以下;二级用水量为年用水量360吨至480吨,即月均30吨至40吨;三级用水量为年用水量480吨以上,即月均40吨以上。阶梯水价以居民一级用水价格为基数,分别按居民对应的三个级别的用水量实行1:1.5:3的价格计算水费。5人以上家庭每增加1人每月可增加用水基数5吨。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在户表改造前其用水价格在居民用水第一级水价基础上加收0.01元/吨。
四、如何理解方案中“维持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不变”?
答: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价格按照现行的《南昌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9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修订)第四十二条规定执行,实行加价政策。具体标准如下:
(1)超计划用水30%以内的,超出部分按照水价1倍缴纳;
(2)超计划用水31%至50%的,超出部分按照水价2倍缴纳;
(3)超计划用水51%至100%的,超出部分按照水价3倍缴纳;
(4)超计划用水100%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照水价4倍缴纳。
五、如何理解方案中“建立水价与水资源费联动机制”?
答: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关于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3〕175号),今后国家和省还将加大水资源费改革力度。为了充分应对水资源费改革对水价带来的影响,本次水价调整后,水资源费实行价外计算,建立水价与水资源费联动机制,今后水资源费如调整,则各类用水价格同步进行调整,不再另行召开价格听证会。目前省会城市南昌已采取上述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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