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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m948540--2021-009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南昌县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1-06-15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申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助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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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事实无人抚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二、申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助程序

(一)申请。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查验儿童父母情况,作出查验结论。无法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验的,可由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对查验结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并从次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补贴。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信息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保障情形的,终止其保障资格,并及时退出信息系统。

三、发放标准

目前我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按照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1280元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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