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孤儿。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申请孤儿补助程序
1.申请。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抚养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院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火化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儿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法律文书原件。
(2)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3)孤儿监护人(抚养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4)孤儿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5)残疾孤儿需提供残疾证明。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监护人(抚养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认真核实。符合发放条件的,由孤儿本人或监护人(抚养人)填写《江西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认真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上报。
(三)发放标准
目前我县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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