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昌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民政办,管理处、管委会、街道办、省蚕茶所社会事务办:
经民政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将《南昌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昌县民政局
2020年5月9日
南昌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根据《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临时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赣民字〔2016〕141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5〕45号)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生活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制度,坚持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的原则;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的原则;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临时救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民政局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的审批的责任主体,乡镇(管理处、管委会、街道办、省蚕茶所)是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的责任主体,村(社区)受乡镇(管委会、管理处、街道办、省蚕茶所)的委托,承担相应的临时救助日常服务工作。
第二章 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
认定临时救助对象的一般要求:持有县(区)户籍或居住证,发生急难事件或支出突然增加,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
临时救助对象分“急难型困难家庭”救助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
所谓的急难型困难家庭是指遭遇火灾、爆炸、雷击、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或其它意外事件,造成家庭失去主劳力或者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所谓“支出型贫困家庭”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资金后,自负医疗费用支出仍然较大的;2、因子女接受教育,在扣除教育救助、社会帮扶资金后,自负费用仍然较大的;3、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后,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4、因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
第六条 临时救助范围和标准
1、临时救助以500元为起点,以百元为单位取整计算,最高救助10000元,原则上因一事由一年内只享受一次性临时救助。
2、临时救助在1000元以下的,委托乡镇(管委会、管理处、街道办、省蚕茶所)审批。审批结束后,乡镇(管委会、管理处、街道办、省蚕茶所)须将审批相关材料及档案每月上报至县民政局备案。
3、下拨临时救助备用金。按上年度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总量的40%,并根据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分期分批下拨到各乡镇(管理处、管委会、街道办、省蚕茶所),同时各乡镇、各单位设立“临时救助备用金专帐”,用于记录备用金的收支、核查等业务。
4、急难型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救助标准具体公式:当期城乡最低生活每月保障标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实际受困当事人数×相应受困月数。
①突发事件致人死亡的,每人次救助不超过6000元。
②突发事件致使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的,每人次救助不超过6000元。
③公式中的“相应受困月数”不超过3个月。
4、支出型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救助标准具体公式:当期城乡最低生活每月保障标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相应受困月数。
①支出型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年度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在15万元以上的,每人次救助不超过10000元;年度内个人负担费用在10-15万元的,每人次救助不超过8000元;年度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在5-10万元的,每人次救助不超过5000元;年度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在3-5万元的,每人次救助不超过3000元;年度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在2-3万元的,每人次救助不超过2000元;年度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下,每人次救助不超过1000元,委托乡镇(管委会、管理处、街道办、省蚕茶所)审批。
②尿毒症患者临时救助:按支出型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给予救助,其救助金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给予救助。
公式中的“相应受困月数”不超过3个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致使无法核实相
关情况的;
(二)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等违反法律法规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有以下情形的,其个人不得享受临时救助:(1)个人家庭成员中有从事封建迷信、传销等非法活动造成困难的;(2)有赌博、嫖娼、吸毒、卖淫、参与非法组织等行为且尚未改进的;(3)各类服刑期内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娇正人员除外)。
(四)拒绝县民政局、各乡镇(管委会、管理处、街道办、省蚕茶所)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第八条 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临时救助按照“居民申请、乡镇(管委会、管理处、街道办、省蚕茶所)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办理。
(一)申请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居民家庭均可以向其户籍地(或居住地)乡镇(管委会、管理处、街道办、省蚕茶所)提出临时救助申请。递交申请时,户主及全体家庭成员书面或电子授权审批审核机关依法通过金融机构、有关部门(单位)对其家庭收入、家庭财产进行经济状况核查。
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书面申请;
2.《临时救助申报调查审核审批表》;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居住证)、低保证、五保供养证、孤老(孤儿)证明及身份证类证明复印件(原件查验);
4.家庭基本情况、困难原因证明;
5.家庭收入证明;
6.突发事件现场证明(照片)或佐证材料;
7.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救助对象申请救助范围的不同,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提供:消防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处、街道办、省蚕茶所出具的火灾事故损失报告。
(2)家庭成员交通事故、溺水等人身意外伤害,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提供:相关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结果报告,已得到的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资金有效凭证,个人负担费用的有效凭证。
(3)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已得到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的有效凭证,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有效凭证。
(二)审核
乡镇(管委会、管理处、街道办、省蚕茶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上户调查,了解其家庭经济收入、自救能力、社会帮扶等情况,对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到达现场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上报县民政局。
(三)审批
1.县民政局自收到乡镇(管委会、管理处、街道办、省蚕茶所)审核意见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实施临时救助。对乡镇(管委会、管理处、街道办、省蚕茶所)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组织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2.乡镇(管委会、管理处、街道办、省蚕茶所)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乡镇(管委会、管理处、街道办、省蚕茶所)受县民政部门委托,负责较少救助金额(1000元以下)的审批工作。
(四)发放
1.乡镇(管委会、管理处、街道办、省蚕茶所)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实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紧急、特殊情况除外),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拨付到救助对象个人帐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2.在紧急、特殊情况下,不宜采取社会化发放的资金,除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要求外,乡镇(管委会、管理处、街道办、省蚕茶所)分管社会救助的领导和经办人员签字,方可实行现金支付。
3.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还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方式予以救助。
(五)档案
县民政局、乡镇(管委会、管理处、街道办、省蚕茶所)应当就批准享受临时救助的申请家庭建立纸质档案和发放台账,纸质档案与发放台账的内容相一致。档案应当做到一户一档,县民政局、乡镇(管委会、管理处、街道办、省蚕茶所)两级建档。
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
第十条 临时救助资金来源:
(一)上级补助。
(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三)结余低保资金。根据临时救助需求,安排部分低保结余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但不得抵扣临时救助预算。
(四)社会捐助资金。乡镇(管委会、管理处、街道办、省蚕茶所)可通过社会捐助的渠道筹集资金设立小额临时救助基金,自主开展临时救助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捐助。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县民政局、乡镇(管委会、管理处、街道办、省蚕茶所)设立临时救助资金明细台账。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县民政局是临时救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计划、核定审批临时救助对象、委托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及日常工作的规范管理。
第十四条 县民政局定期、不定期会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依法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追回冒领款物,并取消当年申请临时救助资格。
第十六条 对因失职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应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临时救助制度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其他专项救助制度的有效补充。
第二十条 本细则从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南昌县临时救助制度以此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