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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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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县肉类市场销售经营户的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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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辖区肉类经营者:

为切实维护全县肉类产品市场秩序,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肉类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对辖区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动物屠宰后,经动物检疫、品质检验合格的肉品,须具有以下相关证明方可进入市场,牛羊、禽类肉品需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猪肉需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非洲猪瘟检疫合格证明》。

二、市场开办者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入场肉类销售者档案,查验并留存其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不得入场销售。

三、肉品经营者要切实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主动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主体资格文件,采购猪肉产品要查验并留存《动物检验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非洲猪瘟检测报告》,采购牛羊、禽类肉等其他产品要查验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销售时应在柜台或摊位前明示检疫、检验证明或畜禽屠宰溯源查询码。

四、餐饮单位、集中供餐单位等肉品加工单位购买肉品时要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证明》,购买猪肉还应索取《非洲猪瘟检疫合格证明》,确保购买的肉品安全健康。

南昌县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辖区肉类市场监管力度,对发现的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从严从重处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社会各界和广大职工群众对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给予监督。对发现的上述违法行为拨打电话0791-12315进行举报投诉。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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