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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实施方案
  • 发布时间: 2021-01-29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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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20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落实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成本支出压力大,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要带头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帮扶企业,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各地、各部门要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在认真梳理落实省政府及当地现有政策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指导意见》要求落实房屋租金减免政策。房屋租金减免和延期支付政策主要支持经营困难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先帮扶受疫情影响严重、经营困难的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等行业。

  二、实施房屋租金减免

  (一)在我省已出台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租金减半的基础上,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再免收1个月租金,确保落实国家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3个月租金要求。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

小微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认定。因减免房屋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二)对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出租、承租双方或者多方应签订明确减免房屋租金金额和期限的书面协议、承诺书或采取其他方式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申请减免房屋租金政策截止时间为2020年930日。

(三)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

  三、落实财税优惠政策

(四)市县政府要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包括中央转移支付、抗疫特别国债、地方自有财力等),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

(五)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照现行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出租人在办理相关税收减免和优惠手续时,应提供房屋租金减免书面协议、承诺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六)对已落实房租减免政策的困难国企,由出租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政府统筹有关资金给予适当帮扶。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七)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用好用足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支持力度,将政策红利让利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着力降低其融资成本。督促定向降准金融机构按规定将降准资金主要用于涉农、普惠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资金内部转移定价优惠,对包括服务业在内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内增加优惠利率小额贷款投放。

(八)对实际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视需要年内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金融科技手段运用,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开发推广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质押贷款产品。

(九)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年内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性贷款),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企业申请,在根据商业原则保持有效担保安排或提供替代安排、承诺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的前提下,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年内到期还款困难的其他中小微企业贷款,由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

五、稳定房屋租赁市场

(十)鼓励将国有房屋直接租赁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确需转租、分租的,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

(十一)在受疫情影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时,承租人与出租人在遵守合同协议的前提下,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稳定租赁关系,出租人可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租金。

(十二)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纠纷调处机制,引导租赁双方协商解决因疫情引发的租赁纠纷。帮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尽快复工复产、复商复市,推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细化落实举措和政策,公开本地、本部门房屋租金减免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做好政策解答和投诉处理,确保减免房租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帮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各地汇总的落实情况(各市、县出台文件等情况;政策落实的效果;下一步工作考虑等),请于7月31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各部门减免房屋租金具体情况请按时向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报送。

省有关部门联系人:

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处王晓宁0791-88915092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处黄树炉0791-86218580

省财政厅资产管理处徐雪梅0791-87287883

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黄乃忠0791-86246676

人行南昌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张德胜0791-86646365

省国资委财务监督与绩效评价处  霞0791-83952590

省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处肖以恒0791-86650689

省市场监管局网监处孙志高0791-86355067

附:《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为切实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轻经营负担,4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推动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租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财政部、国资委等8部门印发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围绕实施房屋租金减免、完善财税优惠政策、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稳定房屋租赁市场等方面提出12条具体指导意见。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房租减免政策的制定及落实情况,24日我省出台了应对疫情稳增长20政策措施,明确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租金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的房租减免政策。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也先后细化了相关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出台的房租减免政策,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开展调研,详细了解有关承租企业、国有出租企业执行房租减免政策情况,并就进一步完善房租减免政策有关问题进行了专题座谈,邀请了部分国有出租企业、驻赣央企参加,并会同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中国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国资委、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共同起草了我省《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中国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国资委、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等8部门共同印发。

我们在起草《实施方案》时,主要考虑了3方面因素。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企业反映的我省房租减免政策执行中存在的困难企业让利难、减免政策不统一、减免政策未细化、一些驻赣央企未完全执行到位等四个方面问题,我们进一步完善了有关政策措施。关于困难企业让利难问题,在《实施方案》中明确:对已落实房租减免政策的困难国企,由出租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政府统筹有关资金给予适当帮扶。关于减免政策不统一问题,在《实施方案》中明确: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确保落实国家免收3个月租金的要求。关于减免政策未细化问题,我们结合《指导意见》在《实施方案》中就财税优惠、金融支持等配套政策作了进一步细化。关于一些驻赣央企未完全执行到位问题,经了解,大部分驻赣央企均认真执行当地政策,国务院国资委也专门下发了文件要求落实好国家的房租减免政策要求,《实施方案》就不再作要求,我们将继续加强与驻赣央企的沟通联系,跟踪、协调和推动国家减免租金政策落地。

二是保持政策的前后衔接。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我省第一时间出台房租减免政策,较国家8部门明确对承租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房租租金而言,我省政策覆盖面、受益面更广,适用的对象为所有承租国有房屋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但减租时间少1个月。考虑到我省前期出台的房租减免政策已基本执行到位,为落实国家提出的减租时间3个月政策,又保持我省房租减免政策的相对稳定,我们在《实施方案》中提出:在保持我省原有房租减免政策执行到位的基础上,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再免收1个月租金。同时,明确申请减免房屋租金政策截止时间为2020930日,留足3个月的政策衔接期。

三是确保政策落到实处。为确保减免房租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我们在《实施方案》中公布了我省8部门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同时要求各地、各部门也要公开本地、本部门房屋租金减免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做好政策解答和投诉处理,确保减免房租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五个部分共12条。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主要是对房租减免政策相关各方提出要求,并明确政策支持的主要对象和优先帮扶的行业范围。

    第二部分,实施房屋租金减免。主要是明确承租国有房屋租金减免的时限及对象范围,保障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的措施,申请减免房屋租金政策的时间,以及鼓励非国有房屋的出租人考虑承租人的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

第三部分,落实财税优惠政策。主要是市县政府要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已落实房租减免政策的困难国企给予适当帮扶;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照现行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部分,加大金融支持。主要是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将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各项优惠政策予以进一步明确;对实际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视需要年内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支持。

   第五部分,稳定房屋租赁市场。主要是明确房屋租赁双方在租赁方式、租赁关系、租金收取、租赁纠纷等方面,要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帮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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