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有关规定,经南昌县人民政府同意,南昌县金融产业与新业态促进中心为县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特此通告。
南昌县金融产业与新业态促进中心
202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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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h343534--2021-0010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南昌县金融办 | 生成日期: | 2021-07-22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