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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发放工资时限问题
  • 发布时间: 2019-12-06 15:26
  • 来源: 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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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江西省劳动法实施条例里面有关于发放工资时限问题

答:根据《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59号) 文件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用人单位确定工资支付周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周期支付工资。 

(二)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结算并付清。 

(三)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照计件或者任务完成的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年的,应当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并付清。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预付的部分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没有约定工资支付日期的,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日期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前一个工作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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