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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0/2017-13880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县黄马乡 生成日期: 2018-03-26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黄马乡财政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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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政发[2017]22号

 

关于印发《黄马乡财政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

通    

 

各村(居)委会、乡属(办)各单位:

为进一步为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切实提高乡镇财政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马乡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7日

 

 

黄马乡财政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切实提高乡镇财政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乡镇财政项目资金,是指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安排以及通过其他部门下达,用于本乡镇辖区内项目建设的资金。
  • 乡财政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坚持“依法、规范、透明、高效”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违规、谁纠正”的要求,逐步建立项目资金安全使用、项目规范管理的奖惩机制。
  • 财政所要积极参与项目的规划编制和项目库的建立工作,并将项目库的建设内容上报县财政部门备案。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并适时进行调整和更新。对已安排立项的,应及时从项目库中转出。
  • 在申报建设项目时,财政所应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报,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申报材料的规范性负责。要把好资金来源审核关,并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预审。对预审合格的上报县财政部门进行立项。
  • 财政所应督促公示主体于项目批复后、资金指标文件下达后、工程完工后分别将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
  • 国家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
  • 乡村基本支出情况
  • 项目名称、立项依据、实施范围、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建设内容、责任人和受益人、工程预决算、资金来源及金额、建设时限、举报电话等。
  • 财政所要明确资金监管人员建立项目动态监管台账(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档)、对项目性质、投资规模、实施地点、建设期限、预拨款额、报账时间、工程进度、项目决算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 乡财政项目要根据施工需求,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预算,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 规范招投标管理。严格执行招投标管理规定,凡3万元以上的财政项目都要按招投标程序和要求进行招投标,对30万元以上的财政项目要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严禁将项目打包给其他部门,再进行分包。招投标结束后,乡政府应按有关规定,与中标的施工单位及商品、物资、劳务供应商签订项目施工及购买合同。
  • 实行资质准入制度。施工单位必须具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具有项目所需相应的等级资质。招投标报名时,施工单位需提供原件经审核后复印一份报财政所备案,对逾期未年审的施工单位不得参加报名。施工单位要按照工程施工要求,做好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安全措施,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凡出现的安全事故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 乡政府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实施项目建设,不得扩大或缩小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得变换项目建设地点,不得提高或降低项目建设标准。对出现上述问题的,财政所要及时以书面材料向乡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反映,并提出合理化意见或建议。特殊情况确需对项目进行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调整。
  •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乡镇在进行项目实施时,对采购商品符合政府采购品目的,财政所要按政府采购的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政府采购,严禁自行采购或违规采购。
  • 乡政府聘请专业监理对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全程监督。乡财政所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要以村为单位成立民主监督小组,对每个在建项目实行跟踪监督、就地监督。要开展抽查巡查工作,适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并按时向县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对项目建设中出现问题,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 乡财政项目资金管理要实行报账制管理。实行乡报账的,财政所要建立完整的财政项目资金管理账簿,实行专账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报账程序办理项目资金拨款。工程付款必须按工程合同和项目实施进度进行支付,必要时可预付不超过财政投入资金20%的项目启动资金。项目资金必须通过转账直接支付到施工单位或商品、劳务供应商,严禁将项目资金拨付到个人,严禁以现金形式支付工程款。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根据决算结果开具正式税务发表进行工程决算,工程决算时预留5%的质量保证金,待一年后退还。
  • 乡财政项目建立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对已建成的项目,财政所要积极参与项目验收,并提出针对性意见或建议。凡验收合格的,乡财政所应在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上签字;对验收不合格,由乡政府下达项目整改意见通知书,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 乡财政所在参与项目验收过程中,要重点检查项目投资规模是否完成,项目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无弄虚作假,套取项目资金等现象。
  • 乡竣工验收的项目,财政所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理相关资料,办理竣工决算。对财政性投资数额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上的,应将项目决算资料报送县级审计部门进行投资决算审议。乡镇财政所应依据县级审计部门提供的审计报告,以及项目建设资金有关制度的规定,办理项目工程款结算。
  • 乡财政所对已竣工验收的项目,要认真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总结项目实施和资金监管经验,并及时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等信息上报县财政局。要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落实管理责任。
  •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财政项目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的责任。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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