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31条第一款第五项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五)受援人以欺骗、隐瞒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
第41条 受援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追缴已提供法律援助发生的费用。
扫码浏览
索引号: | A20/2019-01864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县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19-12-31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