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查范围和对象:
全县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医疗机构。
二、检查事项:
1、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行为;
2、企业信息公示;
3、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4、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5、假冒伪劣商品;
6、各类市场交易行为;
7、不正当竞争行为;
8、商标侵权行为;
9、广告违法违章行为;
10、合同违法行为;
11、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1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13、生产许可证、认证认可企业证后监管;
14、商品条码监管管理;
15、药品生产企业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
16、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
17、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日常监督检查;
18、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
19、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行为合法性的检查;
20、药品批发企业日常监督检查;
21、药品零售企业日常监督检查;
22、医疗机构(含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疾病控制机构)的配制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一)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室的行政检查(二)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含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疾病控制机构)的行政检查(三)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
23、全县餐饮服务单位、保健食品生产及经营企业、化妆品生产及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要求的检查;
24、其它相关事项。
三、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4、《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2、《南昌市行政检查办法》;
13、《禁止传销条例》;
14、《直销管理条例》;
15、《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
16、《行政强制法》;
17、《个体工商户条例》;
18、《企业信息公示条例》;
19、《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4、《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25、《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26、《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27、《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8、《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29、《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30、《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
3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第二批药包材标准》;
3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33、《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34、《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35、《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36、《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37、《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38、《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生产实施细则》;
39、《江西省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检查办法》;
40、《江西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工作方案》;
41、《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4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43、《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44、《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45、《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
46、《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
47、《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48、《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49、《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50、《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5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52、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检查时间。
2018年1-12月。
五、行政执法检查要求
1、严格执行《南昌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的有关规定。
2、随机抽查事项占比实现全覆盖,随机抽查的单位数占所有检查单位的比重不低于30%,且逐年提高随机抽查比例,每年开展随机抽查1-2次。
3、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检查时应规范用语,文明执法,依法行政。要积极热情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切实为企业解决困难和实际问题。
4、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两人以上参加,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5、行政执法检查时,涉及到需要保密的事项,应当予以保密。
6、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五公开”、“十不准”、“八严禁”的规定。
南昌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