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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t978249--2021-018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南昌县公共资源 生成日期: 2021-08-18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南昌县博苑象湖茗居二期工程直梯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第二次招标)招标文件答疑(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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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博苑象湖茗居二期工程直梯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第二次招标)招标文件答疑(第一次)

各潜在投标人:

   首先感谢各位潜在投标人对本项目的支持和参与,现对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文件提疑期限内,收到的所有问题,集中做如下答复。

问题1 招标文件27.2评分细则内容:

电梯试验塔:投标人所投电梯品牌的制造商试验塔高度﹥240m 的得 4 分,200m﹤高度≦ 240m的得3分,150m﹤高度≦200m的得2分,其它不得分。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所禁止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贵司采购的设备电梯最高提升高度也就100.9m,240m是按什么作为参考依据?请不要歧视240m以下试验塔单位,据了解现有实力的制造商都有能力建更高的试验塔,普遍都是因为政府单位的限高要求,请招标人予以解答合理调整?

答:将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27.2评分细则商务部分中的“制造商电梯测试试验塔水平4分”的评审内容:“电梯试验塔:投标人所投电梯品牌的制造商试验塔高度﹥240m的得4分,200m﹤高度≦240m的得3分,150m﹤高度≦200m的得2分,其它不得分。”修改为:“电梯试验塔:投标人所投电梯品牌的制造商试验塔高度﹥200m的得4分,150m﹤高度≦200m的得3分,100m﹤高度≦150m的得2分,其它不得分。”

此外请各投标人知悉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并不适用于本项目。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电梯生产单位许可条件相关规定,电梯制造商必须具有电梯试验专用井道,即试验塔是制造商电梯生产制造、型式试验密不可分的重要设施,试验塔高则是反应投标电梯制造商研发、制造综合实力的一种体现,而本项评审采取的是分档计分(每档相差1分)择优选择。根据调研,修改后的本项,国内市场上绝大多数电梯制造商均可以得分,本采购电梯最高提升高度100.9m,对应投标产品制造商具有相应高度的试验塔本应是满足的最低要求。其他潜在投标人与本评分项有关的提问,参照以上修改和澄清回复。

2、本次招标,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调整为:“2021年 9 309:30时”,递交投标文件和开标地点:“南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 小开标室(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山东大道1168号)。”

本次答疑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补充说明,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内容如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本答疑澄清为准。

江西博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2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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